执行法官明法释理  担保贷款如数偿还

发布时间:2011-12-15 点击数量:768

巴东法院网讯 (通讯员 邹立 周韩20111211日,被执行人王某将35000元执行款交到了沿渡河法庭执行人员的手中,在履行完一切手续之后,王某激动地说:“谢谢法官,虽然借款不是我用了的,但我明白这个借款走到哪里我都有义务偿还。”

2008717,经王某担保帮助王某某在巴东县沿渡河信用社贷款30000元,双方约定于2009717日偿还,贷款期内利率为10.86‰。在贷款到期后,二人未偿还贷款。2010413日,巴东县沿渡河信用社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贷款及利息,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协议,定于201085日前付清。在贷款到期后,王某还没有偿还贷款。2011112日,巴东县沿渡河信用社向沿渡河法庭申请执行。

法庭受案后,随即通知王某执行,因王某是担保人,不愿偿还该贷款。承办法官多次给王某做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不配合执行的行为是错误的,在王某了解相关法律并明白其中的道理后,表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1211日,王某在家属的帮助下筹齐全部执行款交到法庭,使得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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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元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