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香烟,“刑”吗?

发布时间:2023-07-26 点击数量:123


2023年1月份

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

为获取非法利益


先后多次从重庆市巫山县、

湖北省巴东县、兴山县卷烟零售户处

收购红塔山、利群、云烟等各类品牌香烟

销售至重庆市卷烟零售户赵某处

至2023年3月份

许某某卷烟销售金额高达34余万元

从中获利19452.5元

2023年3月26日

巴东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

在巴东县境内

将许某某驾驶的车辆当场查获

并查获其收购的卷烟共计188条

购买金额为人民币1.6余万元

2023年4月24日

许某某主动向巴东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许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9452.5元,由扣押机关巴东公安局上缴国库,同时没收现场查获的涉案卷烟188条。


法官提醒

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品

非法销售卷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不能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

为谋取私立、铤而走险

走上犯罪道路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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