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丢失谁之过

发布时间:2009-04-22 点击数量:452

□  夏上海

     [案情]王甲和王乙是同胞弟兄,且系家庭共同成员.弟兄俩于2007年8月购买一辆两轮摩托车。2008年5月,王乙将摩托车借给其表妹夫吕某使用,吕某使用后将摩托车存放于王甲和王乙的亲戚邓某家。同年6月初柳某的连襟去世,柳某邀请王甲、冉某及附近部分村民相伴前往悼念,出发时,王甲要求冉某驾驶吕某存放在邓某家的摩托车,称便于到集镇购买车辆配件,因王甲要驾驶另一辆车,冉某应允。柳某的连襟的家不在公路边,冉某等人到达目的地后,只好将摩托车停靠在公路边(同去的另三辆摩托车均停靠在公路边),然后去柳某的连襟家悼念。当晚九时左右,吕某以王甲叫其拿车钥匙为由向冉某索要摩托车钥匙,冉将摩托车钥匙交给了吕某。10时左右,冉某搭乘他人摩托车回家。次日凌晨1时左右,王甲、吕某托他人电告冉某,称摩托车被盗。王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无线索,尚未破案。

    [焦点]因摩托车的损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王甲和王乙一纸诉状将冉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冉某赔偿摩托车损失4千余元。庭审中,冉某认为停放摩托车的地方离悼念处步行只要5分钟就可到达,吕某为何发现摩托车丢失不及时告知,而在数小时后才托他人告知冉某,冉某不同意赔偿。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甲只请冉某驾驶摩托车去悼念处,并无委托管理或必须回原地交付的约定,冉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甲与冉某形成了委托关系,冉某应将摩托车交付给王甲,冉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冉某将摩托车钥匙交给了吕某,吕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后应及时告知冉某并将钥匙退还给冉某,王甲事先称带摩托车的目的是为了去集镇购买车辆配件,导致冉某误认为是王甲指使吕某拿走钥匙。冉某只能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冉某究竟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望各位法律爱好者发表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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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元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