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发布时间:2014-06-09 点击数量:1289

罗杨军

[基本案情]宋某是从事水果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于20139月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3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为180000元,并指定儿子小宋为受益人。201438日,宋某在外出购货途中发生车祸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实,向小宋支付了保险金180000元。

老宋的朋友张某得知宋某死亡和小宋取得保险金的消息后,找到宋某的妻子谭某和小宋,拿出宋某给其出具的欠条,要求小宋以领取的保险金偿还欠款。遭到小宋拒绝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谭某、小宋用领取的保险金偿还债务,并由谭某对宋某生前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的内容多涉及生命,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通常已经死亡,因此人身保险合同通常会涉及到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即受益人。保险事故 发生后,保险人将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金不是被保险人生前拥有的财产,其产生于被保险人死亡后,其给付对象是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另外继承人获得遗产的依据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产生的继承权,受益人获得保险金则以保险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受益权,两者在权利的产生上是不同的。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纵然在实际上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其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也是其基于保险合同而取得的权利,并非受益人因继承而取得的遗产。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由受益人独立享有,不应列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也不应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

人身保险金不作为遗产还债也有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如果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应受继承法的约束。此外,被保险人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给付的保险金应当归入被保险人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因此,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如果作为遗产处理,就必须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所负债务和应缴纳的税款。

综上所述,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归受益人享有,是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应用于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本案并不具有例外情形,宋某指定其子小宋为受益人,宋某死亡时小宋尚存,并且没有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因此,本案的人身保险金应当是受益人小宋的个人财产,不能用来清偿宋某本人的生前债务。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某投保时已经明确指定了受益人为小宋,保险公司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不是宋某的遗产,而是小宋的个人财产。因此该笔保险金不能作为宋某的遗产用于清偿其生前所负债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宋某所欠张某50000元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谭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