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案情】
王某与李某、杨某、沈某均系马厂湖中学学生。2004年6月18日晚9点30分,王某晚自习后在教室内做作业时,李某、杨某、沈某到其跟前索要物品,其中李某索要三盒大鸡烟,沈某索要20元钱,王某未给。李某打了王某两巴掌,王某被打后往楼下跑,杨某从后面拽住他,将其背心拽破,王某在楼梯口摔倒致伤,马厂湖中学某老师听到喊声后问明情况,让杨某把王某背到保卫科处理。后马厂湖中学将王某送往马厂湖医院治疗,随后转往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市人民医院检查,王某右股骨头骨折,右股骨颈粗隆间改变,诊断为右股骨囊肿并病理性骨折。医院于当晚对王某实施了手术。手术过程中在骨折断端,见一约6×5×4mm大小空洞,搔刮空洞,刮出腐鱼样组织,用同种异体骨植入。2004年11月9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6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申请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被告亦申请对原告王某的损害与被告行为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法医鉴定,认为王某的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及右股骨囊肿可以认定,其右股骨粗隆间粉碎骨折,是在患有骨囊肿的情况下,受外伤所致。
【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所受损伤是由其本身所患骨囊肿与被告侵权行为综合作用所致,被告李某、杨某、沈某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被告尚未成年,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各自的监护人承担。同时,由于王某是在学校组织的晚自习期间受害,被告马厂湖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对其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负有管理义务,应对其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中出现的安全事故,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原告王某在晚自习后被其同学摔倒致伤,被告学校的工作人员疏于管理,未能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故对原告所受损害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遂判决由李某、杨某、沈某的监护人连带赔偿王某医疗费等损失2万余元,由被告马厂湖中学负补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的案件。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1]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侵权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直接后果就是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包括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益的损害。如果仅有侵害行为,而未造成损害,则不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既包括物质上的损害,也包括精神上的损害。上述案例中,王某因李某、杨某、沈某的行为,导致其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李某等人实施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属侵权行为。
二、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实施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将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就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其基于该过错实施的行为,才能构成侵权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即使其造成一定损害,也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过错本身包含了法律对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体现了法律规范对个别行为或事件的价值判断。[2]上述案例中,李某、杨某、沈某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王某损害而仍然实施加害,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应承担民事责任。然而,并非所有的侵权行为都要求行为人有过错。在特定情况下,即使行为人致人损害时没有过错,也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由于给他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法律规定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李某、杨某、沈某的监护人连带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2万余,并由被告马厂湖中学负补充赔偿责任,就是因为被告的行为给王某造成了损害。由此可见,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民事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注释】
[1]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2]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写作年份】2007
【学科类别】民商法->侵权法
编辑:谭元贵
文章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