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要冲锋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前沿阵地

发布时间:2023-10-17 点击数量: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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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事关社会基层治理效能提升,事关人民群众高质量生活需求,事关国家平安稳定建设。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联系服务群众、解决矛盾纠纷、扎根基层最深的司法触角,也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正义,检验司法为民工作的神经末梢。因此,着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是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的应有之义。

矛盾纠纷化解要端口前移。人民法庭身处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处理矛盾纠纷的最前沿,是基层民商事案件审理与执行的主阵地,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交通信息的日新月异给人民法庭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人民法庭执法办案、司法服务的时空端口都要前移。一是要通过诉源治理将更多的矛盾纠纷处理在非诉阶段,人民法庭立足职能定位,强化对人民调解的指导作用,健全多元调解与司法确认的有效衔接;二是诉前调解工作做真做实,对符合诉前调解条件、有协商调解基础且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案件,要切实做好诉前调解工作,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当调尽调、能调尽调,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解决在诉前,起到“抓前端”“治未病”的效果;三是要“坐得住”与“跑得动”相结合,将坐堂问案与深入田间地头的办案模式有机结合,不搞“纸上谈兵”同时也要杜绝“口水裁判”。

矛盾纠纷化解要高效便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这就要求在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同时还要在高效上做文章,要紧扣“三个便于”“三个服务”,在便民诉讼上下功夫。一是要厚植为民情怀,如我在诉。人民法庭应当畅通诉讼服务渠道,不得设置“拦路虎”,优化诉讼指引,做好判后答疑等工作,不搞“空城计”;二是要借巧劲,智慧赋能。“大数据”“智能化”为人民法庭工作提供了科技羽翼,进一步优化和运用网上立案、网络庭审、电子送达、智能取证等新型诉讼服务技术,让“一站式”服务跑出数据“加速度”;三是要将司法温度贯穿始终。司法的温度是司法效能的体现,明辨是非曲直而伸张公平正义,化解一个矛盾也教育一方民众,在整个司法活动过程中秉承与人为善、教人向上的初衷,弘扬法的善意和法官的人文关怀。

矛盾纠纷化解要公平公正。诉讼的公正既是实体公正也是程序公正,是不能掺加任何杂质的公平公正。一是要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理念严格落实在办案的每个阶段、每个步骤,案件事实要查明,法律适用要准确,不搞模棱两可、似是而非;二是要规范诉讼程序,准确把握调判结合。处理基层矛盾纠纷特别是涉及家事、相邻等类型的纠纷,是人民法庭的“家常菜”也是情理法交融的“练兵场”,能调解、善调解、真调解是矛盾纠纷化解的一个方面,但是也要杜绝“和稀泥”式的调解,不适宜调解的案件要正确、及时地判决,坚决区分“以和为贵”和“以混为贵”,要通过公正的判决引导培养群众正确的诉讼认知和严肃的法律意识;三是要清廉办案,严守纪法生命线。拒腐蚀之权,守清正之道。不怀私心则不偏不倚,清者之言自清,浊者之言却浊,法官若无清正之心谈何有清正之行,正所谓廉洁方能奉公。

矛盾纠纷化解要案结事了。实质性化解纠纷归根结底还是要妥善处理好矛盾,“案结事了人和”是工作目标,切不可“结案了事”。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要明白审执办案不仅仅是办理一个案件,办的是当事人的心、是当事人的人生。切不可为了办案而办案,为了结案而结案,要时刻将正确回应当事人疑问、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的“感叹号”悬在心间;二是要不断学习增强功力。案结事了需要法官一言一句去说,一撇一捺去写,一点一滴去做,法官自身的办案能力也关系到最终案件能否妥善处理,因此法官办案也要避免“能力恐慌”而“仓皇结案”;三是强化责任当担。办案者负责,法官办案要经得起时间和事实的检验,不能认为小地方的小案子就可以“小办”甚至“乱办”,也不能认为法庭在最基层就可以“先办”而让上级法院“再办”,承办法官要真正担当起办案责任和司法使命。

矛盾纠纷化解要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要正确认识到人民法庭在社会基层治理体系中的角色定位,要主动把人民法庭工作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一是要处理好个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处理好一个案件还要起到“教育一方、带动一片”的作用;二是要处理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多元解纷群策群力的关系,辩证实现依法独立办案和区域综合治理、多元解纷大平台的统一;三是要处理好能动司法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系,人民法庭实质性处理矛盾纠纷,是平安稳定建设的基本元素,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人民法庭工作能动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从而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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