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可否对生效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发布时间:2009-02-03 点击数量:380
问:去年年初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签订后我交了80%的房款。在交房前一个月,因开发商欠建设工程承包商工程价款,该承包商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并要求对该商品楼的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因还未办理过户手续,法院查封了包括我所选的商品房在内的整栋楼房,经审理法院判决开发商偿付拖欠承包商的款项并以该商品楼的价款优先受偿。当我得知判决结果时,该判决已经生效。请问:我可否对该生效判决申请再审?读者:刘 强

 答:你可以申请再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该优先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2月1日起生效,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上述规定,该承包商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得对抗你,你可以在该判决生效后的二年内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程永杰 闫学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