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执行案件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2-02-22 点击数量:1245

□通讯员  谭 林

 

这是一次特殊的执行。说它特殊,是因为申请执行人向某的妻子因为本案的交通事故而死亡。还有一个特殊之处在于:被执行人姜某即将远赴荆州举行婚礼,迎娶新娘,并在当地安家落户,可能一去无音信。

三年前,向某之妻夏某乘坐姜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前往金果坪乡的某个小村,在行驶途中,夏某从车内甩出车外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向某和姜某经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姜某于20081230日前给付向某赔偿款20000元,并于2009年和2010年年底再分别支付赔偿款20000元和15000元。协议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后,姜某均没有主动履行。向某遂于2009年、2011年分别向本院起诉要求姜某支付到期的赔偿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姜某均没有到庭。案件生效后,姜某亦未主动履行,向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棘手的是,姜某于2009年初就外出打工,这些年一直没有回家,甚至春节依然在外,与家里人也没有联系。向某多次找到法庭,要求解决困难,无奈因姜某难觅踪迹,此案也一直未能执行。

22晚,向某给我庭执行人员提供线索,说姜某当日回家请老家的亲戚朋友吃酒,第二天一早,家乡的亲属包的三辆面包车就要去荆州。接到消息后,我庭干警全体出动,连夜驱车前往金果坪乡,到达后立即讨论执行方案,并制定三套预案。

23上午九时许,我庭执行人员赶到沙淌坪村一组。其时,姜某的家中有亲属近30人。执行人员依法将姜某带到金果坪派出所调查情况。后经向某和姜某协商,此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姜某于当日先行给付向某赔偿款25000元。

 

思考:执行难到底难在何处?

一、     被执行人难寻。农村地区的人员组成结构很特殊,以年龄分析的话,大致呈“橄榄球”型,即处于年龄下端和上端的儿童和老人相对较少,而处于中间年龄段的青、壮年人口占据绝大部分——这也是农村劳动力的主要力量。而农村的青、壮年人口大多常年在外务工,只有儿童和老人在家乡留守,有的家庭甚至夫妻二人携带小孩一家人均外出务工,家中只有老人留守。这就是近几年屡屡见诸报端的“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的社会现象。由于儿童和老人卷入诉讼纠纷的很少,青、壮年人口(18-55岁)在农村地区诉讼案件中所占比例很大。这些有官司缠身的青、壮年人口一旦外出务工,因工作不稳定、工作地点经常变动等原因和家乡的联系较少,而留守老人因为通讯手段欠缺或不会使用通讯工具(我们下乡应诉时发现,许多农村老人都不会使用手机的存储、拨号呼叫等功能,只有等子女打电话回来)等原因无法获知外出务工人员的信息,可以说除了一年一度的春节外出人员回乡外,申请人很难知道这些外出人员的准确地址。即使能提供准确的地址和信息,异地执行仍然有很大的困难。

二、     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农村人口的经济来源很少、经济收入低。若在家务农,依靠农业收入则只能维持家庭日常开支。农村商业不发达,很难依靠商业获得大的收入。若外出务工,因教育、技能等原因而无法从事高收入的职业。加之物价、儿童成长、小孩教育等费用较昂贵,农村人口的可支配收入仍然很少。对于交通事故、人身侵权等执行标的较大的案件,很难期望被执行人一次性全部履行到位,即使是分期履行,对被执行人来说也有很大的压力。

    三、强制执行的社会稳定风险大。因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不理解、不配合法院执行而暴力抗法的事件近些年时有发生。这些事件,既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也给法院及法官造成伤害。在各级政府视稳定为第一责任的体制下,法院亦需评估强制执行的风险。一旦风险过大,酿成其他事件的话,不利于社会稳定。而这方面的风险,对法院在开展执行工作时的心态、举措都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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