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10-10-26 点击数量:1004

《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 

主讲人 李和平

第一讲 概述

(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

《民法通则》已颁布施行了二十余年,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呼唤民法典的出台。随着立法时机的成熟,先后颁布实施了《合同法》、《物权法》,加上经过修改的《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已有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我国的民法典的基本架构已初现轮廓。因此,侵权责任法的颁行为民法典的制订做好了进一步的铺垫。

(二)侵权责任法的法律地位

1)《侵权责任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基本法,这是因为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这是从法律位阶角度讲的。

2)《侵权责任法》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属于特别法,与民法通则相比它优先于民法通则而适用,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的地方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是一个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法。

3)《侵权责任法》法典,在整个侵权责任法体系中,它又属于一般法,这是从侵权责任法律调整的视点来讲的,即相对于《产品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而言。

(三)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及基本内容

《侵权责任法》共是十二章,九十二条,在这十二章当中,从篇章结构上看没有总则与分则之分,但是逻辑结构上看是可以把它分成总则和分则两部分的。我们可以把法典规定的总括性,对整个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调整具有指导意义的部分视作总则,这就是法典第一章至第三章的内容。从法典的章节标题看一至三章也具有这特质。这些标题分别是“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一章的第三条规定的是侵权请求权;第二章规定如何认定侵权请求权,什么情况下构成、怎么样去行使;第三章讲就是原告在行使侵权请求权的时候,被告可以对抗的权利。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规定的内容是一些特殊侵权一般构成及其责任方式的规定,相当于刑法分则的性质,在这一部分里面,一个一个去规定具体的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它的规则是什么,它的责任形态是什么,它的责任怎么去承担,所以这一部分当中,主要是讲具体问题。为什么要作这样的分类,我们在承办案件时,首先从第四章看到第十一章,看一看是不是属于这一部分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责任,是的,就按特殊侵权责任当中的相关规定来起诉或处理。不是的,就适用一至三章的规定。这样划分,有利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理解与适用。下面就具体对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内容给大家作一个简要的概括介绍。

第二讲 侵权责任法具有总则性的一般规范

 (一)第一章一般规定的基本内容

总则第一条明确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是明确、预防、制裁侵权行为,并且首次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侵权损害赔偿具有制裁、惩罚性。规定了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法益对象。首次将隐私权列明为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法益对象。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是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责任优先受偿的原则。

在第一章的最后规定了与其他法律规定冲突时的适用的问题。根据本条文的表述,对于其他涉及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来说,本法属于一般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则属于特别法。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前述两原则相冲突时即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法有冲突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此次立法中直接规定了与其他特别法有冲突时适用其他特别法,这一作法可视为立法机关为节约立法资源而在法律条文中先行裁决。而《民法通则》虽亦同属于一般法,在其中关于侵权的规定与本法有冲突时,则应当严格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选择适用。

(二)关于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的规定

第二章规定有八种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一种就是侵权的规则原则;

第二种就是关于共同侵权;

第三种是连带责任的规则;

第四种是侵权责任方式;

第五种是关于损害赔偿;

第六种是防止侵害;

第七种是关于规定公平责任;

第八种是一次性赔偿和定期金赔偿的使用。

第一,关于侵权的规则原则

侵权责任规则原则是侵权法当中的心脏部分,在《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当中,它是一个核心的部分,在《侵权法》的司法实践当中,它也是最重要的部分。现在的《侵权法》规定了三个规则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第六条规定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第七条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没有法律特别规定,不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反过来,从第四章开始,一直到第十一章,大部分的条文都是在规定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特殊侵权责任。所以,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提供请求权的法律基础,这种侵权责任必须依照特别规定去确定请求权,而不是适用第六条的第二款。

适用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规则原则的规则要注意四点。

第一,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是一般侵权行为。凡是不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不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那些侵权行为,都认为是一般侵权行为。

第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就是一般侵权责任它的责任构成要件是四个,就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要四个要件都具备。

第三,举证责任问题。在适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时候,适用第六条第一款的时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当中,举证责任完全是由原告来承担,即谁主张谁举证。

第四,自己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从侵权责任形态上来看,一般的都是自己的责任,那么就是说,我自己实施侵权行为,要由我自己来承担责任;对应的就是替代责任,就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为自己所管理下的物件造成的损害负责。

适用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的时候的规则原则是也有四点要注意。

第一,它的适用范围是一部分特殊侵权责任。那么这一部分特殊侵权责任,一定要在《侵权责任法》当中有特别规定的,比如监护人的责任、用人单位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学校里受到伤害的这种学校承担的责任,等等。这一些侵权责任都是过错推定。还有,像物件损害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所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时候,一定要有法律明文规定,而不是直接援引现在的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时候,它的构成要件也是四个要件,也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这和侵权过错责任是没有区别的。第三,不同之处在于举证责任问题上。四个要件在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四个要件都是原告承担,都是原告要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在过错推定的时候,前三个要件是原告去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原告在证明了前三个要件成立的情况下,法官就直接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时候,举证责任倒置,由他去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他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时候,侵权责任不构成。第四,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多数或者说大多数是适用替代责任的,如监护人的责任、用人单位的责任、交通事故的责任,还有一种对物的替代责任,就是自己管理下的物件造成了损害。所以,它的责任形态基本上是替代责任。

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就是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没有过错但是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它表述的是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就是行为人有过错也好,无过错也好,只要法律规定你要承担侵权责任,你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了。所以,这叫无过错责任,而不是说,你没有过错的时候才要承担的责任,不是这个意思。在司法实践当中,要注意适用特殊侵权责任必须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四种特殊侵权责任,均为无过错责任。第一个产品责任、第二个环境污染、第三个高度危险责任、第四个动物资源损害。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责任构成,因为没有过错的要件了,那么它就是三个要件,就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就构成了,那么原告要证明,证明三个要件,法官就可以确认构成侵权责任。举证责任,三个要件的举证责任都是原告(即被侵权人)承担的。那么有一点是不同的,那就是如果加害人认为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时候,这时候要由加害人自己来举证,就是由被告来举证,这部分叫举证责任倒置。是侵权责任形态。从侵权责任形态上来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大部分是替代责任。所以,它跟一般侵权责任也是不一样的

第二,共同侵权责任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都是共同侵权。与《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三十条没有原则的变化,就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这样一个共同侵权责任,在理论上有这么几种界定:第一种界定就叫做“意识联络说”,即两个以上的人去实施侵权行为,认定是共同侵权行为的时候,他们一定要有意识上的联络,就是共同故意。第二种是“共同过错说”,共同过错说要有共同故意,当然是。但是共同过失也构成共同侵权。所以共同过失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种是“共同行为说”,第四种“共同原因说”,还有“共同结果说”等等。

第九条是规定教唆人和帮助人的共同侵权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的第二款,特别强调,帮助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时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帮助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叫做单向的连带责任,就是说首先是教唆人、帮助人承担的,他承担应该是主要的部分,那么监护人他有过错,他要承担的责任是个相应的责任,其实就是和它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之间的责任。他是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他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要把它作为一个界定的话,共同危险行为就是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这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一种特殊的叠加的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那么行为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又规定了一种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它不是共同侵权,这部分是说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和十四条的内容,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体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就是你起诉部分也可以,起诉全部也可以,起诉全部那就一起确定责任了,那起诉一个或者数个,他们就先承担,因为连带责任是一个完整的责任,每一个连带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四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这个是讲的责任份额。

这种规则,就是追偿的关系。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完全纠正过来了。

第四,是责任方式

第十五条规定了八种侵权责任的方式。

第一种停止侵害;

第二种排除妨害;

第三种消除危险;

第四种返还财产;

第五种恢复原状;

第六种赔偿损失;

第七种赔礼道歉;

第八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二款规定,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的规定

这一部分其实在理论上,就是免责事由,或者把它叫做抗辩事由,很多学者学习英美法,借鉴它的说法,也把它叫做抗辩事由。第三章在具体内容上,就是对抗侵权请求权的抗辩事由。即对抗请求权的积极防御的手段,我说是第三人造成的,是不可抗力,当然我就不承担侵权责任了。它的法理的机制就是这样。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是过失相抵,第二七条规定是受害人故意,第二十八条规定是第三人原因,第二十九条规定是不可抗力,第三条是正当防卫,第三十一条是紧急避险。

没有规定的内容,但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的还有:第一,自助行为规则;第二,自甘风险的规则。

第三讲 具体的特殊侵权责任的内容

一、关于责任主体特殊规定

(一)关于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主要是规定替代责任。从第三十二条至四十条,特别规定了六种侵权责任,是替代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是替代责任;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一时丧失心智造成损害的时候,也是替代责任。还有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务派遣的责任,还有个人形成的劳务关系等等,这些其实都是替代责任。在这一章中,多数侵权责任的形态是替代责任的形态。但是也规定了补充责任,还有连带责任规则。那么在这些规则当中,我们要特别地说一说替代责任。因为在这一章当中,多数情况规定的是替代责任问题。

替代责任,一种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一种是对物的损害承担责任。

对人的替代责任,就是一个人造成损害了,他自己并不承担责任,而是由对他应该负责的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是被监护人,那么他在造成他损害的时候由监护人来承担责任就是典型的替代责任。构成替代责任的条件是行为人和责任人之间要有一个特殊的关系。如聘用或者雇佣关系、监护和被监护关系。

构成替代责任要处于一个特定的状态。如执行职务的状态。

那么具备了上述的关系和状态,就构成了这样一个替代责任的关系。

下面我就把这六种侵权行为,一个一个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一)监护人责任的基本规则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那么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来赔偿。  

监护人责任的基本规则有四个规则。第一个规则,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它是一个替代责任的规则。它适用的过错推定。

第二,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了,那一定是监护人自己去证明。那么监护人已经证明自己尽到监护责任了,规定是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用的是公平责任。

第三,被监护人有财产,如被监护人是精神病人的,精神病人可能是有财产的,或者他没有精神病之前就有财产,或者他自己确实有一些积累。未成年人现在有接受赠予的,有继承遗产的,有接受遗赠的,那么这些财产指明给未成年人,那么当然是他的。如果是被监护人他自己有财产,那就直接用他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赔偿不足的时候由监护人赔偿。属补充责任。 

(二)暂时丧失心智的损害责任

第三十三条规定是第二种侵权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财产损害的,造成财产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充。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状态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用人者责任

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我们把它叫做用人者的责任。就是一个人给另外一个人服务,一个人给另一个人工资,另一个人给他劳务,这个时候执行劳务的人造成损害了,那么用人者就要承担责任,就是用人者的责任。

1.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的责任,第三十四条的第一款,表述就是这样说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侵权责任。执行工作任务,在理论上有三种主张。一种叫做主观说,一种叫做客观说,那么一种叫做综合说。立法者采用客观说。

2.劳务派遣责任

第三十四条的第二款。就是劳务派遣的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和普通的劳务关系并不相同,所以工作人员造成损害的时候,赔偿责任也不一样。所以第二款就规定,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来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派遣,它实际上是个用工单位。那么工作人员在他的工作单位当中,他们尽管没有一种劳务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但是他毕竟是为他提供劳动,那么他为他提供劳动,造成损害的时候,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他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个赔偿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就是劳务派遣单位如果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

第三种用人者的责任,就是第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劳务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其中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网络侵权责任及网络用户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它是一个一般的侵权行为,是过错责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和网站在网站上侵权,进行侵权行为,当然他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般侵权行为。那么网站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实施侵权行为的,当然网站自己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款是提示规则。就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那么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第三款是明知规则。那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就说网站一看就知道帖子是侵权的,而没有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网站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五种侵权责任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一款规定的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种情况规定是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本来就应该第三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他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他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六)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第四章中用了三条即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第三十八条过错推定、第三十九条过错责任、第四十条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规定的都是学生在学校受到损害,没有规定学生在学校里伤害他人。应该说未成年学生在学校里伤害他人,如果学校有过错的,学校应该承担责任。但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来明确,从而进行规治。

 二、第五章至十一章相关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

从第五章开始,一直到第十一章,每一章只规定一种侵权责任,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从第四十一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了七种具体的侵权责任类型。下面一个一个介绍。

(一)产品责任

第一,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规则。是有过错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第二,确定产品侵权责任的时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没有过错要件。只要求,第一,产品要有缺陷,第二,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造成了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第三,缺陷产品和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具备这三个要件就构成侵权责任了。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产品使用者的安全。

第三,产品侵权责任形态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四,产品责任适用法律要注意产品责任的规则,同时要特别注意《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规则。那就是说关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责任的内容,《侵权法》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存在的缺陷就是在产品当中包含的一种不合理的危险。界定产品缺陷类型,有四种缺陷,那就是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说明缺陷、跟踪观察的缺陷四种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有五个规则。

第一,就是保险优先。

第二,《侵权法》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时候,要适用的规则原则是两个,第一个规则原则就是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是行人人身损害的,用过错推定原则。第二其他造成财产损害或者是机动车相互之间造成损害的,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规定了过失相抵。那么机动车一方有过失,非机动车一方也有过失的,那么这时候实行过失相抵。

第四,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过错是构成损害的全部原因,并不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那么他承担多少呢?在10%以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引起损害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怎么去处理责任的归属问题。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规定的非常详细,那么也改变了我们现在司法实践当中所适用的那个基本的方法。医疗损害责任有重大的改革。《侵权法》前是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医疗损害救治机制。第一,案由双轨制。第二,处理程序双轨制。第三,赔偿标准双轨制。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统一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

二是规范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第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第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第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三是规范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

四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问题。凡是推定的,那是举证责任倒置,凡是没有推定的,当然是原告举证。举证责任的区分,也是比较明确的。需要强调的是在这类案件中,原告负担的有限度的举证责任。

五是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去赔。

六医疗损害责任鉴定,走司法鉴定程序。

 (四)环境污染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规定的规则比较简单。环境保护法有很多法律,有《环境保护法》,有《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等一批环境保护的法律。在那些环境保护的法律当中,大部分都规定了侵权责任条款,所以必须具体确定环境污染责任的时候,按照具体的法律来规定。第八章仅仅规定了一些原来所没有规定的规则,作了四个条文的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环境污染责任的一个一般性条款。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污染者自己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是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污染者自己承担举证责任。 

还有市场份额的规则,这是讲的找不出具体的污染者时,按产品的市场份额占有率来对受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第三人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第三人请求赔偿。那么污染者赔偿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为了保护受害人。因为实行了无过错责任,可找第三人追偿。这样就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这部分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一般性的规定。包括两种情形。第一,是经营危险活动。第二,是持有危险物。合并起来就叫高度危险作业。

核设施,核设施造成核损害,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免责的情况,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可以免除责任。是在无过错责任当中最严格最严格的责任。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占有、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就不承担侵权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是能够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遗弃、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来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把高度危险物交给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时候,要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那么由非法占有人来承担侵权责任。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的,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且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此规定。

对此类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特别法作了限额规定的,依据限额规定的特别规定处理。

(六)饲养那么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了,动物园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就不承担侵权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那么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准妨害他人的生活。

(七)物件损害责任

最后一种侵权责任类型,物件损害责任。

(一)建筑物等搁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二)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构筑物它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也是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规则规定的很清楚。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以后,如果还有其他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有可能给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规定的是一个过错推定原则,没有特别地规则。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清倒、遗洒妨害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关单位是指“堆放、清倒、遗洒,堆放、清倒”物的所有者、管理者等。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八)、附则

那么还有最后一个条文,就是十二章附则规定《侵权责任法》从2010年的71号起施行,也就是正式实施了。

最后强调一下司法解释的适用

最后讲一下对最高人民法院二00 年六月三十日下发的法发〔201023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理解。第四条的内容是“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意思是被抚养人可以不参加诉讼,直接由受害人主张民事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其项目可以加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