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札记:有多少爱可以胡来

发布时间:2012-03-14 点击数量:819

有多少爱可以胡来

——从一起刑事案件谈开去

巴东县人民法院 谭 林

3月7日,临县鹤峰县传来让人震惊的消息:该县邬阳乡杉树村村民汪国正夫妇及其女儿汪安玉、汪安娥,女婿姜传喜等五人死在家中。经公安机关初步认定:此案系姜传喜所为。姜因与妻子汪安娥离婚产生纠纷,报复杀死汪国正一家四口后自杀身亡。(消息来源:新华网湖北频道)转瞬间,五条生命离开尘世,汪某一家更是惨遭灭门。看到这则消息,我深感震惊,为惨剧的发生而扼腕痛心。同时,报道中所述的“姜某系因与妻子汪安娥离婚产生纠纷”也引发我的思考:到底是什么样的愤怒,让姜某选择了以如此惨烈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

当前,离婚案件已经成为基层法庭受理最多的案件类型。2011年我所在的巴东县水布垭庭受理的358件普通民事案件中,有161件是离婚案件,占整个受理案件的44.97。今年1—3月,我庭已经受理的85件普通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达到了46件。不断攀升的离婚案件数,使中国家庭的离婚率连续9年递增。来自民政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 2011年一季度,我国共有317.6万对夫妻办理了结婚登记,46.5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意味着每天平均有5166个家庭解体,离婚率已高达14.6%。而这还只是民政系统登记离婚的统计数据,若算上法院调解和判决离婚的案件,实际数字远不止于此。据保守的估计,中国家庭的离婚率已高达40%左右。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而离婚案件数长期居高不下,使整个社会的矛盾和不稳定性加剧。这种局面既加重了法院的办案任务,也使得法院在办理离婚案件中的风险也随之增大。

当事人选择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报告则指出:第三者介入是最主要的原因——80%的离婚案件是因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婚外情或婚外恋。这似乎是一个令国人尴尬的结论。在一个发明了高雅如“执子之手、与子偕老”、通俗如“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词汇的拥有优良传统的古老国度,这样的结论让人难以接受。但,不得不承认,这是个事实。数据的精准与否,虽无法核实,但是我们在长期办理离婚案件的庭审或庭外调查和当事人的陈述中,都能明显或隐隐地捕捉到这方面的信息。尤其是双方或一方长期在外务工,特别是异地务工者,几乎都提到了一方的婚外情(恋)行为。有的语焉不详、点到即止,有的则提供通话记录、短信信息甚至照片为据。在前述情形下,又以女方提出离婚者居多。在法律层面上,夫妻之间相助忠实的义务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伦理道德上约束。受制于举证责任,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的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审理实务中很少适用。在离婚的双方都不过多或过分的纠缠子女抚养问题的情况下,财产或财产性问题(如债权债务、经济补偿等)已经成为离婚案件中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也是一些离婚案件很难达成调解的主要症结所在。大到房屋的分割、小到婚前财产如何交付和执行,这些在法律上不是问题的问题,在实际中都可能成为问题。对财产性问题,因双方都很难提出明确、清晰而有力的证据,故主要是依靠双方印证一致的陈述来认定相关事实,特别是债权债务。若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能够印证一致,则处理起来较为方便,若不能印证一致,各执一词,则处理起来就会有一定的困难,甚至有一定的风险。离婚不仅是夫妻双方的事,有时更关乎双方两个家庭,若双方的家庭成员介入进来,则会让情况变得更为复杂。前不久我庭开庭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家庭主要亲属均来了四人,在财产问题的处理上,当事人双方均不敢表态决定,而要听取各自家属的意见,以至于主审法官做了将近一天的调解工作,大部分都是针对双方的家属的。在作通了双方家属的工作后,当事人才对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任何类型的案件都允许存在争议,法律就是为了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从而实现定纷止争的功能。然而,在法律意识和平等协商的民主精神都很淡薄的农村地区,争议和争论很容易演变成争吵和争执。有些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有一种“非友即敌”的心态,即一旦对簿公堂,则非要从对方身上“大捞一笔”不可,仿佛昨天还是同生死共命运的无产阶级战友,今早就变成了你死我活的阶级敌人。这种心态,在男方到女方家上门入赘、而女方主动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中变现得尤为明显。作为被告的男方无论是因情感挫败,抑或面子观念作祟,往往心态极度不平衡,漫天要价,动辄就用“除非…否则…”、“只有…才…”这样的语句来表达对财产性问题的意见。而与此相对应的是,作为原告的女方,往往也有让男方净身出户的想法。难道真是因爱生恨,爱之越切而恨之越深吗?真不知,双方这样的意见,是在威胁对方,还是在为难法院。如果是后一个目的的话,那就大错而特错了。

我以为,未来婚姻法最重要的条文将是第十九条,即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约定制度。物质生活的不断进步,社会多元文化的冲击,使得中国传统婚恋文化中的某些核心价值正在消减,情感作为维系婚姻家庭的重要纽带,其功能正在逐渐消弱,而渐趋让位于财产。结论似乎很悲观,但这正是眼下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婚姻法解释三》,就是对这种现实的回应。生活中的实例,似乎也支持这种观点:即将走进围城的男男女女,在选择配偶的时候,恐怕会更多考虑情感之外的因素。而意欲走出围城的男男女女,更多的也是因为财产性问题而纠缠不清。

前段时间,我的同事写了几篇关于离婚案件的感悟的文章,如《心灯》、《从心开始》、《零存整取的婚姻——那才叫幸福》、《婚姻之殇》等(见巴东法院网)。有趣的是,这些文章都出自未婚人士之手。我相信,这并是不是他们“为赋新词强说愁”的少年老成,而是我们共同的工作经历给了我们体验生活、感知社会的平台,一旦思想的火花在脑海迸发,确乎有一种不吐不快的冲动和热情。俯身基层,几乎每天都有起诉离婚的当事人来要求立案,让我们这些即将步入“围城”的人深感困惑,也不可能不引起我们的联想或思考。今天,把这些“零存”的想法,“整取”成一篇文章,为赋一回新词,也强说一下这离婚之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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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元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