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责难逃,81名驾驶员因“贪杯”受罚

发布时间:2023-11-25 点击数量:371




莫因贪杯受罚


危险驾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形成严重威胁,依法惩治危险驾驶犯罪至关重要。

日前,巴东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濮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一时贪杯酒后驾驶受到刑事处罚的濮某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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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日17时许,濮某在建始县高坪镇一农家与朋友吃饭时饮酒。21时许,濮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从高坪镇到巴东县大支坪镇,车辆行驶过程中,因濮某操作不当撞上谭某某房屋前的花坛。事故发生后,濮某驶离现场,谭某某报警。处警民警查获后将濮某带到大支坪派出所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9mg/100ml, 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大支坪卫生院抽取血样,经恩施硒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226.24mg/100ml。经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濮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濮某积极赔偿谭某某损失并获得谅解。案件审理过程中,濮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濮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濮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濮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濮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濮某具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濮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依法惩治危险驾驶犯罪,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管理合法秩序,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据悉,今年以来,巴东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像濮某这样的“醉酒”类危险驾驶刑事犯罪案件81件81人,8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缓刑)。

下一步,巴东县人民法院将持续依法高效审理此类案件,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助推社会形成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氛围,时刻敲响交通安全文明出行警钟。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要深刻认识到危险驾驶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文明出行、安全出行,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别让一杯酒带你走上不归路。

酒后不开车,醉驾要判刑!但愿“醉”责难逃的滋味,你永远也不要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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