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日17时许,濮某在建始县高坪镇一农家与朋友吃饭时饮酒。21时许,濮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从高坪镇到巴东县大支坪镇,车辆行驶过程中,因濮某操作不当撞上谭某某房屋前的花坛。事故发生后,濮某驶离现场,谭某某报警。处警民警查获后将濮某带到大支坪派出所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9mg/100ml, 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大支坪卫生院抽取血样,经恩施硒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226.24mg/100ml。经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濮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濮某积极赔偿谭某某损失并获得谅解。案件审理过程中,濮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濮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濮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濮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濮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濮某具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濮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