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变更抚养关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
家是温暖的港湾,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离婚家庭的父母,更应承担起法律责任,呵护子女的健康成长。
近日,巴东县人民法院水布垭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
女子余某与男子向某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长女小雪,2015年生育次女小丽。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16年协议离婚。离婚时两人约定,长女小雪跟随向某某生活,由向某某直接抚养;次女小丽跟随余某生活,由其直接抚养。
双方协议离婚后,余某未再婚。向某某长期在广东务工,再婚生育了2个小孩。小雪一直住在余某家,与余某一起生活。
日前,余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庭审过程中,小雪也明确表示,自己愿意与母亲余某共同生活。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小雪跟随余某生活,由余某抚养抚养,不需要向某某给付生活费;向某某在不影响小雪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有权进行探视。
以案释法
在离婚时,父母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来确定子女抚养权,但值得指出是,子女抚养权归属并非“一成不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由此可见,负有直接抚养义务的一方,若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有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等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予以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
夫妻关系可以终止,血缘亲情关系不可割舍。父母即便解除婚姻关系,仍应积极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尽心尽力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妥善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使孩子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