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编外法官”助推司法和谐效果好

发布时间:2009-12-30 点击数量:404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为“编外法官”对实现司法民主和增强司法透明度及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作用,有力地促进司法和谐,受到当地市县两级人大的充分肯定。2005年5月至2009年8月,该院共选任人民陪审员20人,均来自于社会各阶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参与审理了各类案件516件,其中民商事案件471件,刑事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45件,调解结案262件,占50%以上。

 2009年11月18日上午9时,人民陪审员蓝燕真准时来到该院第二法庭,与主审法官陈毅东一起参与审理了被告人林志毅故意伤害案。这是她今年第20次走进这个庄严的法庭。该案被告人林志毅系在校学生,2009年5月间,被告人林志毅与黄耀坤在网上聊天时产生矛盾,黄耀坤扬言要殴打被告人林志毅。同年6月3日晚,被告人林志毅上网时发现黄耀坤也在网上,遂产生找黄耀坤评理的念头。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志毅在漳浦县某网吧把黄耀坤叫到该网吧门口评理,两人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林志毅又与黄耀坤的朋友陈文宾、王春龙等人发生纠纷,并持水果刀刺中陈文宾的腹部致重伤,又持水果刀划中王春龙致轻微伤。2009年6月15日,被告人林志毅到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合议案件时蓝燕真认为,该案中双方都有一定过错,而被告人林志毅犯罪时不满18周岁,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最终,合议庭采纳了蓝燕真提出的“判处被告人林志毅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的意见。

 借助基层人民陪审员熟悉社区风土人情的地缘人缘优势和了解民意的有利条件,委托人民陪审员对案件进行调解,促进“案结事了”,这是该院的又一成功尝试。如该院赤湖法庭受理原告陈龙团、陈金兴诉被告陈仁祥相邻关系纠纷案。陈仁祥因在住宅附近养猪,严重影响到邻居陈龙团、陈金兴的生活,相邻关系恶化,矛盾随时都有激化的可能。2005年6月法庭受理此案后借助基层人民陪审员熟悉社情、了解民意的有利条件,将该案交由合议庭成员之一的人民陪审员黄来有会同南峰村委会调解。黄来有会同村级调解员通过走访、谈心,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并从乡邻睦邻友好、互帮互谅、共建和谐社会出发,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利用乡亲的亲和力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在召集双方调解时又要求法官参与调解,法官又从法律角度阐明诉讼双方所持理由的对与错,明之以法,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原告同意支付部分资金帮助被告迁移猪圈。

漳浦县法院院长阮明光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性的重要体现,事关民情、民意和民心,贯彻落实好这一制度,可以促使法官熟悉法律与人民陪审员熟悉民情这一优势互补,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