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正军因犯“拒执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9-09-06 点击数量:733

9月6日上午,巴东法院公开宣判廖正军“拒执罪”案件,廖正军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巴东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宋某林与廖正军、钱某华、巴东县某燃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东法院于2016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廖正军、钱某华与巴东县某燃气公司共同偿还宋某林借款本金二十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廖正军、钱某华、巴东县某燃气公司均未履行。宋某林于2016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向廖正军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敦促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廖正军收到上述执行文书后,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截至目前,廖正军在巴东法院共有56件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包括宋某林一案),总涉案标的额近一千六百余万元。执行过程中,廖正军在接受法院调查时多次承诺,保证将巴东县某燃气公司每天销售的收入汇入法院指定账户用于偿还所欠债务。此后,廖正军仅向法院指定账户汇款89455元,将其余收入挪作他用。

为此,宋某林向巴东法院提起自诉,要求依法追究廖正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正军个人及其所开办的家庭企业在法院未执行案件达数十件,在该系列案件法律文书生效后,其本人及巴东县某燃气公司均有大额进账,其中廖正军个人银行账户累计进账额超两百万元,廖正军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将其本人及公司所得用于个人及家人、恋人的高额消费,偿还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其他债务,且在与其前妻协议离婚时约定所有财产归其前妻所有,所有债务自行承担,有意放弃应享有的财产份额,恶意逃避执行。另外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廖正军数次定下保证,却又屡屡食言,将保证汇入法院指定账户的营业纯收入挪作他用,导致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难以执行,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权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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