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帮人“烧灯火” 造成伤害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3-12-02 点击数量:592

巴东法院网讯(通讯员 邓正灿 向子龙)“烧灯火”是一种在土家族流传的医疗技法,在医疗条件落后的时代里,起到了一定的医疗作用,但在医疗条件和医疗体系现代化的今天,“烧灯火”对患者和实施者而言都要谨慎选择。近日,巴东县水布垭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烧灯火”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家住巴东县水布垭镇的邹某为缓解膝盖疼痛,慕名到苏某家中请苏某为其“烧灯火”,不料烧后邹某的膝盖疼痛更加严重,并且产发生了渗液。后邹某到恩施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苏某为其垫付了2000元的医疗费后不愿意再进行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出院后,苏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受理后,法官耐心地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明确指出双方在该事故中均存在的过错,并释法明责,苏某最终同意进行赔偿,邹某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过错同意在赔偿金额上让步。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被告苏某同意当场赔偿邹某医疗费、误工损失费等损失共计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