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受伤者埋单?

发布时间:2008-01-02 点击数量:363
    [案情]2004年8月30日,李龙购买了一辆南骏牌货车,并于当日委托向涛办理车辆入户登记手续,向涛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在交警部门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车主为向涛。向涛办理车辆入户登记手续后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了保险费,双方约定该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额为10万元,索赔权益人为向涛。2004年11月,李龙雇佣焦鑫驾驶该货车,李龙按月给焦鑫支付工资。2005年2月24日上午,焦鑫将车开至陈飞(从事车辆修理未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手续,也没有固定的修理场所)原车辆修理厂门前的公路上,准备调试刹车后去运煤。9时许,焦鑫请陈飞帮其修理该车的制动系统(刹车),陈飞当时正在给其他车主修理机器,焦鑫说先帮他修理后让他走,陈飞就钻到货车的下面,调左后轮刹车。因调刹车不能使用手制器,焦鑫持一挡位停车。陈飞在修理时,气压不够,焦鑫就上车启动车辆准备打气加压。然而焦鑫在发动时既没有空挡,也没有踩离合器,致车辆突然向前行驶,将正在修理的陈飞碾压,致骨盆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左股骨远端骨折、结肠挫伤、膀胱破裂等多处损伤。治疗终结后,陈飞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李龙、向涛、焦鑫支付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形成以下焦点。

  1、焦鑫启动车辆增加气压的行为是焦鑫擅自行为还是陈飞指示授意行为。陈飞认为车辆在调试过程中,焦鑫说低于4个气压调不好刹车,便上车响车加压,自己并未给焦鑫授意。李龙认为车辆在修理过程中,是陈飞指使焦鑫响车加压。

  2、陈飞给焦鑫维修车辆是承揽合同(车辆维修合同)还是无偿帮工。陈飞认为给焦鑫调试刹车不收取修理费,是无偿帮忙修理。李龙、焦鑫认为调试刹车是有偿的,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3、本案是交通事故还是安全责任事故。陈飞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含义的法定解释,其伤应属交通事故所致。保险公司认为陈飞没有修理场所,违法占道修车,是修理厂管理不到位,应是车辆维修中的安全责任事故。李龙认为陈飞本身从事修理,对于调刹车应采取什么措施自己应当预见,焦鑫加气压的行为也是受陈飞指使。本案属安全责任事故。

  [事实认定]综合分析相关证据材料后,法院对上述焦点作出了认定。结合日常生活中对调试方向、刹车等简单的维修业务不收取修理费用的常规,陈飞给焦鑫驾驶的车辆调试刹车系无偿帮忙修理;陈飞在调试刹车的过程中,焦鑫启动车辆增加气压的行为,属焦鑫与陈飞间默契协助配合之行为,而非陈飞授意指示所为;焦鑫明知被修理车辆系持一挡位停的车,却违章操作致车辆前行是致伤陈飞身体的直接原因,本案属交通事故,而非维修车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事故。

  [处理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虽法定车主登记为向涛,但实际所有人属李龙。焦鑫长期给李龙驾驶车辆,李龙按月给焦鑫给付报酬,双方的雇佣关系成立。焦鑫调试刹车后去运输煤炭的行为,是为了雇主李龙的利益而实施的,应当认定为焦鑫是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作为驾驶员,焦鑫在协助配合陈飞调试刹车的过程中,明知陈飞在车辆左后轮下调试刹车,却明显违章启动车辆酿成交通事故,李龙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焦鑫具有重大过失,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飞无证经营、占用公路调试刹车,属非法占道,应由相关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陈飞的违法行为,与其身体受伤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虽没有任何过错,但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李龙、焦鑫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直接由保险公司替代赔偿。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飞医疗费等损失4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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