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官遴选制度

发布时间:2008-03-11 点击数量:387
案由

关于修改《法官法》,提高基层法院和最高法院初任法官的全职年龄的建议(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849号建议)

建议人

广东团刘来平等15名代表

主要内容

现行的《法官法》规定年龄达到23周岁,并且具备担任法官的其他条件,就可以被任命为法官,这一规定导致部分初任法官任职年龄偏低,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和法律工作经验,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裁判的公正与权威。建议修改《法官法》,根据不同等级法院对国家和社会肩负的责任和要求,有针对性提高不同等级法院法官任职的最低年限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广东团刘来平等15名代表提出的修改《法官法》相关条文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法官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近十年来,全国法院认真执行《法官法》的规定,严格法官职业准入,积极探索建立条件严明、程序规范的法官遴选机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在深入、细致的调研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官遴选制度,细化担任法官的基本条件,明确法官遴选的来源和渠道,规范法官遴选的程序。对于法官任职条件和资格,除了应当符合《法官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将对不同审级法院担任法官的工作时间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强调担任法官需要具备丰富的司法工作实践和社会阅历。

 据了解,法官遴选办法拟于近期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将在改革中逐步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