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婚姻难以承受之重

发布时间:2008-03-02 点击数量:3178
    2007年以来,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案件占全部离婚案件的比例呈现出逐步上升的趋势,这使亲子鉴定成为当前离婚案件的一个新特点。 

                                  离婚案频频引出亲子鉴定 

   离婚虽然改变的仅仅是夫妻间的配偶关系,父母与孩子的关系却并不因此而发生任何改变,但现实中夫妻双方往往为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闹得不可开交。尤其当男方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时,或男方想甩掉包袱,或女方想证明自己清白,双方都会摒弃前情、撕破脸一闹到底,最终只能以代价高昂的亲子鉴定收场。 

   案件一: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5年10月结婚,不久,张某产下一男婴。然而,孩子的出生并没给家庭带来幸福,反倒增加了双方的感情危机。因为李某认为孩子的出生时间比自己推算的早了2个月,孩子不可能是自己的。为此,双方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张某被迫回到娘家居住。2007年1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男方给付孩子抚育费。庭审中,李某提出做亲子鉴定的申请,女方亦同意。然而鉴定结果证明了张某所生之子与李某系非亲生关系。 

   案件二:10年前,孙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当年孙某为刘家生了一个大胖孙子,一家人乐得合不拢嘴。可是在丈夫刘某下岗后,平静的家庭顿起波澜。妻子孙某由于工作应酬多,经常很晚回家。疑心重的刘某怀疑妻子有外遇,为此二人经常吵架,多事的婆婆也加入其中,经常跑到孙某的单位大吵大闹,败坏其名声。由于夫妻感情不断恶化,孙某遂提出离婚申请。对此,刘某并无异议,但要求做亲子鉴定。2007年3月,鉴定结果出来了,证实孩子确系刘某亲生。 

                                     亲子鉴定增多为哪般 

   深入分析当前因离婚而引发的亲子鉴定增多现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未婚先孕。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婚姻道德观念和妇女贞操观也在不断地发生改变,婚前性行为越来越普遍。在发生的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纷争中,有的是怀孕后因故未能与有情人终成眷属,被迫嫁做他人妇;还有的是家长发现女儿失身后怕家丑外扬,匆忙将其嫁与他人。婚前性行为、未婚先孕,已经成为当前离婚案件中引发亲子鉴定的最主要原因。 

   婚外情。有些妇女结婚后不自尊、不自爱,“红杏出墙”,与他人发生婚外情而怀孕,由此引发亲自鉴定。 

   信任危机。有些人对妻子不信任,爱胡乱猜疑,特别是发现孩子不像自己,或是听说孩子与某某挺像后,更加重了自己的疑虑。当夫妻双方最终感情不和闹离婚时,男方为了弄个水落石出,便申请做亲子鉴定。而女方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同样要求进行亲子鉴定。 

   社会上的流言飞语。社会上有些人专爱编造男女间绯闻,把正常的男女关系庸俗化。然而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破坏了他人的家庭幸福和夫妻感情。有些人因此承受不了社会舆论的压力,遂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以消除心中的疑虑。 

                                       亲子鉴定当慎行 

   有专家指出,对于当前日渐兴起的亲子鉴定,我们应该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看待。其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它的负面效应也不可低估。从当前来看,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亲子鉴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夫妻间的隔阂,危害家庭和睦和亲人间的感情,尤其给孩子带来了抹不去的阴影和伤害。因此,除非万不得已想通过亲子鉴定做一了断,否则还是不要盲目做亲子鉴定,以免在夫妻和父母子女间制造新的裂痕。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亲子鉴定增多现象背后所隐含的婚姻状况不稳定、婚前性行为和婚外情等社会问题。这些问题绝不是一次亲子鉴定所能承载和解决得了的,其根本的解决之道还需依靠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进行约束。因此,加强道德建设,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必不可少。要深入开展婚姻法、《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努力提高人们的道德素养,防止和避免婚前性行为、未婚先孕和婚外情现象的发生,教育人们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家庭观,保卫爱情,保卫婚姻,保卫家庭。同时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加大调解力度,理性解决纷争。对于当事人的亲子鉴定申请要认真对待,要加强教育引导,多做思想工作,多做调解工作,解开心结,消除芥蒂,教育夫妻双方放弃个人恩怨,多想想对方的感受,多想想孩子的感受,切不可意气用事,做伤害双方感情、伤害孩子的事。对于当事人的亲子鉴定申请,根本没必要做的亲子鉴定建议其打消念头,以防加剧矛盾,更重要的是父母的过激行为还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难以弥合的伤害,极不利于其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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