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日报 | 网购商品轻微质量问题不支持3倍赔偿
网络购物便捷高效,已成为大众主流消费方式,但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售后承诺不兑现等问题,常常让消费者维权受阻。近日,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网购实木床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轻微质量问题不构成欺诈,驳回原告3倍赔偿请求。
2025年8月,原告向某通过某平台浏览到被告袁某发布的“五金实木木床”宣传视频,随即添加微信咨询。后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购入一套实木床,收货后发现床头存在明显裂痕。向某第一时间拍照反馈,商家核实后承诺补发一个新的床头,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意见。
然而,商家迟迟没有补发货物,向某多次尝试与袁某联系,均无果。向某便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求助,经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向某认为袁某恶意违约,有欺诈行为,遂于2026年2月将袁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物款780元,并赔偿3倍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袁某是否存在经营欺诈行为。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以及向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向某收到的实木床确实有裂痕,但向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袁某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仅存在质量瑕疵,向某主张的惩罚性赔偿,依据不足。根据民法典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袁某应向向某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袁某同意全额退款780元,并主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