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日报 | 巴东法院一份判决为外卖骑手权益“正名”

发布时间:2026-01-27 点击数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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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App接单,工资由第三方公司发放,与本地服务商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在这样的模式下工作,外卖骑手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关系?日前,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判决确认骑手谭某某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2023年6月,谭某某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在指定区域从事美团外卖配送。同年7月,谭某某在送餐途中受伤。此后,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谭某某先后经历劳动仲裁败诉,继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中发现,尽管协议名为“劳务”,工资由案外支付公司代发,但实质管理权掌握在某信息科技公司手中。该公司不仅为谭某某申请骑手账号,更在实际工作中要求骑手有事请假、离职报备、未完成任务面临罚款,并需服从其管理和规章制度。法院认为,这些规定体现了企业对劳动者持续性的指挥、监督和惩戒,构成了显著的人身隶属性。

同时,谭某某从事的外卖配送业务,正是该公司从美团平台承接的区域核心业务,其劳动直接贡献于公司收益,构成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经济和组织从属性明确。因此,双方关系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法院据此判决谭某某与某信息科技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关切的一个缩影,对规范平台经济下的用工行为具有鲜明导向意义。它警示相关企业,试图通过“协议包装”规避法定雇主责任的做法难以得到司法支持,切实的管理行为必将伴随相应的法律义务。同时,提示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勇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