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民意和审判独立和谐统一

发布时间:2013-07-09 点击数量:8718

201378,刘志军一审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度备受关注的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告一段落。

刘志军案从一开始就成为了舆论风暴中心,民意通过各种渠道特别是网络得以充分的表达。微博、QQ群等成为迅速有效传播民意的重要工具,各种版本的民意通过多种多样的渠道进入公众的视野。201378日,刘志军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与此前的汹汹舆论相比,这次的判决结果似乎在社会各界的意料之中,舆论也相对平静、理性得多,来自各方面的理性反应都认为,这是一次公正司法的典型案例,也是尊重民意和审判独立的和谐统一的一大成果。

刘志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对其判处死刑。这是该案审判长、北京市二中院副院长白云山在答记者问时所言,也是普遍民意的反映。但是为何情节严重却从轻判决,没有立即执行,而是缓期二年执行呢?白云山的回答是基于刘志军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主动交代,赃款追回,认罪态度好。白云山的回答也正是司法界和社会各界对这种判决结果之所以一致认可的关键原因。

刘志军案表明司法在面对民意时已逐渐回归法律的理性,不再被“民意”所裹挟,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同时绝不放弃司法的独立,真正做到了“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从而避免了“民意”绑架司法,“舆论审判”替代司法审判的司法错位现象。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刘志军判死缓是法治精神的彰显。刘志军案是十八大以来第一个正部长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根据从轻处罚情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缓刑。这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实现了个案公正。

刘志军案一审判决的成功之处主要体现了尊重民意与审判独立的和谐统一,使民意与法意的三个冲突实现了契合。

核心价值的冲突表现为司法独立与言论自由:“司法独立的核心是裁判者在进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和良心的命令,而不受任何法院内部或者外部的影响、干预或控制”。而民意的核心是言论自由,包括对案件的评价。

思维方式的冲突表现为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民意普遍认为“刘志军该杀”,而法意则认为“刘志军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虽然该杀,但应从轻。”理性的法律思维与情绪化的道德思维出现了冲突。

正义理解的冲突则主要表现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民意多强调实体正义,更侧重于案件的结果,而法意必须尊重程序正义,努力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

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试图寻找民意和司法的契合点,在司法审判中努力做到理性、公开、公正,既不受社会公众和网民的热情所左右,又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同时,主动将审庭活动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主动向社会公众和网民公开、向媒体公开,使庭审过程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既充分尊重民意,又着力抵御舆论的负效应,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公平、公正、独立审判,实现了民意和司法的契合。

从张金柱案到刘志军案,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到“不杀更能实现公平正义”,这是一个质的的提升,是民意和法意高度契合的结果,是民意走向理性,司法排除干扰的转折点,是尊重民意和审判独立的和谐统一,是中国迈向法治的又一次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