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渡河法庭规范公告送达促公正

发布时间:2008-03-01 点击数量:945

近年来,巴东县沿渡河人民法庭在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慎重采用公告送达的前提下,改进法院通常将公告张贴在法院公告栏和仅邮寄至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的作法,把公告直接邮寄给当事人的近亲属,并在公告上附上联系电话。这一小改进,收到了大成效。

在刘某诉周某离婚案中,沿渡河法庭采用以上方式公告送达后,被告周某主动与法庭联系,表示同意离婚。与被告失去联系四年多的原告刘某,在法庭得到周某的电话,激动的说:“我四年来找不到她的下落,没想到你们这么负责找到了她”。随后,原、被告通了电话,原告原谅了被告四年前的不辞而别,同时他们一致表示虽然离婚了,但要永远做朋友,共同将女儿抚养成人。

沿渡河法庭2007年受理8件采用公告方式通知被告应诉的案件,有4件案件的被告主动与法庭取得联系,并且听从法官的建议到庭参加了诉讼,最终得以调解结案。

编后语:

公告送达是法定的送达方式之一,同其他送达方式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务界容易出现的送而不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办案法官。沿渡河法庭的有益尝试收到了明显成效,值得推介。

由于公告送达并不实际将诉讼文书交付当事人,只是法律推定与直接送达同等效力,所以公告送达必须慎用。否则直接导致当事人因未到庭而不服裁判、拒绝履行义务,造成执行困难甚至上访,间接制造社会不和谐因素、引发社会不稳定。因此,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必需注意以下几点,以提高送达的质量与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1、公告内容应详细。由于我国姓氏的特点,公民同名很多,有时即使在一个比较小的地区都会有几个甚至十几个人同名,因此,在运用公告送达时应尽量加注包括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减少因同名而引起误会,有利于受送达人获取信息,从而增强公告的社会效果,同时避免给同名同姓的案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公告内容要规范。《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而且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申请回避和限期举证这两项非常重要的诉讼权利,也应在公告中予以明示。

3、公告应避免随意性。对离婚等特殊案件,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往往是因双方发生矛盾,才离家出走。他们外出后一般不愿意与对方联系,但与自己的主要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仍有联系。因此,首先要加强对恶意离婚纠纷的辩别,要避免一方当事人利用配偶外出的机会而进行欺诈式诉讼,达到解除婚姻、破坏家庭、取得财产等目的。其次,要加强公告案件证据的审查,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一概认定,法官要主动查证,做到有据可依、严格依法。三是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先行对婚姻关系做出判决,对财产只做认定不做分割,待对方到案后另行解决,以免造成一方侵吞夫妻共同财产。

4、公告送达应符合法律规定。民诉法第84条第2款的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因此,案卷中公告送达的原因或经过必须对公告送达的适用形成佐证,以便于审查适用公告送达理由的合法性,防止滥用公告送达;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经过,便于审查公告送达过程的合法性。

5、慎用公告送达。必须坚持以直接送达为主,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为辅,公告送达为不得已的补充,对必须运用公告送达的,要在完善现有的公告送达具体形式的同时,要结合互联网发展的趋势,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法院公告网,以长期保存公告信息及方便查寻,切实发挥公告送达的送达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