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愤放火烧猪圈,巴东一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1-06-15 点击数量:1302

近日,巴东法院以放火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黄某因对本村干部谭某的工作不满,多次辱骂谭某。某日,谭某在某村民家中找到黄某,对质被骂原因,双方发生冲突,经在场村民劝阻拉开二人,黄某继续辱骂谭某,谭某警告黄某如再辱骂,将对其实施殴打。黄某怀恨在心,并携带一把菜刀窜到谭某家欲砍掉谭某手臂,因未见到谭某。黄某报复未成,几天后,黄某再次窜至谭某家中欲报复谭某,仍未见其人,随之发现谭某家猪圈门未上锁,遂将从自家携带的柴油(用矿泉水瓶装)全部泼洒至堆放在猪圈屋的木材上,再用事先准备的打火机点火燃烧,并迅速逃离现场。后火自行熄灭,导致谭某猪圈内存放的8根杉树原木被烧焦。经鉴定,被害人谭某财产损失总价值为人民币630元。

共公诉机关认为,黄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为实施报复,用事先准备的易燃物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诉判决。

黄某不服,上诉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