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捡来的猪属不当得利
2008年10月17日晚,原告饲养的一头种猪走失,被告捡到并赶回家饲养。在饲养期间邻居问及猪的来历,被告均以捡到告知,后猪生病,被告便将猪屠宰,并将猪肉出售一部分,剩余部分宴请了亲朋好友。现原告以被告不当得利诉至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元。被告以无因管理为由不同意赔偿。
【焦点】
被告的行为是不当得利还是无因管理?
本案中被告的先期捡到猪的行为与无因管理有些相似,将走失的无主的猪赶到家饲养,表面上看被告没有隐瞒,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但从另一方面看被告作为管理人没有及时设法通知或找寻失主,在明知猪有可能是饲养场的情况下没有通知场方,为此就不能认定管理的目的是为他人谋利益了,被告做为管理人私自将猪屠宰出售和宴请亲朋的行为是明显违背失主的利益,从而使失主利益受到损害,故被告的行为不但不属于无因管理,不受法律保护,作为管理人的被告还要承担损害他人利益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被告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获得利益将猪赶回家中饲养使其财产增加,另一方原告的财产受到损失,被告出售猪肉,宴请亲朋好友受益,失主受到损失,故被告所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最终以被告赔付原告人民币1000元的方式调解结案。
编辑:钱财保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