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农村版 | 为讨7500元欠款动粗 巴东男子暴力讨债获刑

发布时间:2026-04-27 点击数量: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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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冯某因在追讨7500元欠款过程中,与债务人谭某发生肢体冲突致对方轻伤,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5年7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在该县某商铺内偶遇此前在浙江务工时的工友谭某。因谭某曾向冯某借款7500元一直未还,冯某遂上前询问还款事宜。谭某表示无力偿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冲突中,冯某情绪失控,用手控制住谭某上半身,并用脚将其绊倒在地。谭某头部着地,造成双侧额叶脑挫裂伤、枕骨骨折。经司法鉴定,谭某双侧额叶脑挫裂伤构成轻伤一级,枕骨线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冯某于2025年7月23日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8月11日,冯某赔偿被害人谭某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并放弃7500元的债权。谭某对冯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曾因犯盗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且在本案中致被害人两处轻伤,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案件处理过程中,冯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

综合考虑冯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认为其悔罪表现明显,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遂作出上述判决。

债务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债权人应当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采取暴力手段讨债,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追究。即便事后取得被害人谅解,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债务人也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处理借贷关系,不能言而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