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不是花钱买刑

发布时间:2013-03-27 点击数量:758

因往日积怨,外甥苏平在亲戚的寿宴上借着酒劲与舅舅打了起来,并咬掉了他鼻子上的一块肉。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故意伤害案期间,根据当事人间达成的谅解,作出一审宣判:外甥苏平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记者26日获悉,上诉期满,双方都未提起上诉,南京法院系统适用新刑诉法判决的刑事和解第一案已生效。

  2011年,苏平到了结婚的年纪,母亲一咬牙给儿子买了套面积不大的房子当婚房。舅舅张周包揽了婚房装修的事。可等苏平验房时,发现水、电等线路装得乱七八糟,基本不能用。苏平不愿付钱,还忍不住数落了舅舅几句。张周一听来了火,挥拳直捣苏平的脸面。苏平被打碎的眼镜碎片扎得满脸都是血,经检查,眼睛视力严重下降,但舅舅没有任何表示。若非母亲一再竭力劝阻,苏平早就报警了。

  经此一事,两家人再没来往。去年,一位亲戚在鼓楼某饭店摆寿宴,请来了所有的亲戚朋友,包括苏平和张周两家人。为了防止他们二人再起冲突,特意将他们隔得很远。

  起初,大家互相敬酒,一团和气。眼见着酒席快结束了,主人凑到张周身边,打算劝他和苏平和解。谁知道,张周喝多了,不但骂了外甥苏平几句,还顺手拿起一个空酒瓶砸向苏平。苏平和张周扭打在一起,等大家好不容易将两人分开时,张周左侧鼻翼已经缺了一块肉。

  经过鉴定,张周左侧鼻翼有两厘米的缺损,对容貌有影响,但未毁容,已构成轻伤。之后,苏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来,这件事属于家庭纠纷,双方可以协商和解。但是,张周怒气难消,坚持要求对外甥提起公诉,并向鼓楼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苏平的母亲和其他亲人一方面想方设法劝服弟弟,一方面四处筹钱赔偿损失。

  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的工作人员也不断做张周的工作。最终,苏平和张周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苏平一次性赔偿张周10万元,供舅舅治疗以及后期整形,并向舅舅真诚道歉。之后,张周撤回民事诉讼,并写了一封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苏平免予刑事处罚。

  鼓楼法院认为,苏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苏平和张周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案发后苏平自首,并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受害人请求对苏平免予刑事处罚。苏平所在的单位和社区也出具了情况说明,希望不要让苏平坐牢。综合这些情况,苏平犯罪行为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

刑事和解不是花钱买刑

(李自庆 邓光扬)

  

“刑事和解不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更不是当事人花钱买刑。”本案生效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本案审判长李丽媛就相关问题接受了采访。

  李丽媛说,今年1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对刑事和解作出了严格规定,并不是任何案件都可以和解的。可以和解的案件有两种,一种是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及刑法第二编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及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另一种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对这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公检法机关在听取相关当事人意见后对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达成和解协议后,公安机关可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检察院可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可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参照刑诉法的这一新规定,本案的斗殴属于民间纠纷,加上苏平进行了积极赔偿,得到了谅解,所以对苏平作出了免于处罚的决定。如果被告人苏平没有得到谅解,将可能面临八到十个月的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七条也有例外,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条的规定。”

  李丽媛说,本案中,张周和苏平是舅甥关系,因为家庭纠纷起了冲突,张周可以要求公诉也可以自诉。法院了解到,苏平的家庭状况不是很好,而张周起初要求赔偿金额较高,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后经过多方做工作,张周的气也消了,向法院递交了谅解书。再者,苏平一旦被判刑,很可能工作就没了。因此,为修复亲情、弥合裂隙、减少社会对抗,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