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凸显中国特色

发布时间:2010-01-13 点击数量:373
中国侵权责任法在以下六个方面独具特点,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在世界范围内是第一部以侵权法命名的成文法律

在世界各国的成文法立法中,在侵权责任法之前,还没有一部叫做侵权法的成文法。在英美法,侵权法虽然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它没有成文法的表现形式。在大陆法,各国都有侵权法的立法形式,但都规定在民法典的债编之中,作为债的一种特殊形式或者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作出规定,从来没有一部侵权法,在民法典中也没有侵权法编。中国侵权责任法更多地借鉴了英美侵权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立法传统,采取成文法的立法方式,使侵权责任法从民法典的债法中分离出来,成为民法典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作为民事权利保护法,在民法典没有编纂完成之前,先采用独立立法的方式,形成了现在的侵权责任法。这一做法是独一无二的,是民事立法的创举。由此,给侵权责任法以更大的调整空间,能够更好、更多地干预社会生活,保护好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二)融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优势形成与众不同的立法风格

在各国侵权法中,大陆法系侵权法以其抽象性、概括性和一般化的特点著称,因此法律简洁而明快;英美侵权法以其具体、可操作性强和类型化为特点,更多地反映了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特点和制裁侵权行为的具体规则。前者的特点是学者的法,后者的特点是法官的法。中国侵权责任法融汇了大陆法系侵权法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的上述特点,在具体内容上,既有大陆法系的严谨体系和概括性条文,又有英美法系侵权法细致规定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在结构上,中国侵权责任法更多地借鉴大陆法系侵权法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基本立法结构,但在具体规则上,则更多地吸纳了英美侵权法特别是美国侵权法的侵权法规则,例如在对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上,改变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等规定特殊侵权责任单一化的做法,对每一种特殊侵权责任都做具体规定,制定确定特殊侵权责任的不同规则。因此,侵权责任法在具体内容上更多地借鉴了美国侵权法。

(三)全面吸纳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和司法经验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基础是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民法通则实施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立法和司法适应不断发展的形势需要,不断进行立法,司法审判也在不断积累经验,适时推出丰富的侵权法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侵权法的理论研究成果,特别是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加以整理、升华、吸纳,同时处理好新法与旧法、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法的协调关系,构成完整的体系,共同发挥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作用。

(四)特别关注社会现实需要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规范

侵权责任法立足我国实际,特别关注社会现实需要,使中国侵权责任法具有浓厚的乡土气息和民族特色。例如,在其他国家的侵权法中,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没有专门规定医疗损害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着眼于我国现实的急迫需要和医疗损害救济制度不健全的现实,专门制定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用11个条文的篇幅,全面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构成和责任,改变了现行的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的双轨制、二元化的救济机制,实行了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既适合我国实际情况需要,又具有深刻的法理和比较法的基础,受到很多外国侵权法专家的赞誉。

(五)作为责任法和民事权益保护法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既不是从债法的角度规定,也不是从侵权行为的角度进行规范,而是强调其是责任法,而不是行为法,全篇都是从侵权责任的角度作出规定,调整侵权责任关系。同时,侵权责任法强调其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益的保护法,全面张扬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发挥民事权益保护法的法律功能,救济民事权益损害,划清侵权责任与民事主体行为自由的界限,制裁和预防侵权行为,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

(六)借鉴和创新相结合形成我国独特的侵权法制度

侵权责任法既不拘泥于我国的传统,又不盲目照搬照抄外国立法经验,而是结合中国实际,将创新和借鉴结合起来,创造出全新的侵权责任制度。略举两例。其一,侵权法立法要么采取抽象性规定,例如大陆法侵权法,要么采取英美侵权法的类型化规定。侵权责任法既有一般化规定,又有类型化规定,因而形成了总则、分则的结构,独具特色。其二,各成文法国家的侵权法都创设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使侵权责任的认定规范化、抽象化,使立法简洁、深刻,但在立法体例上却有大、小一般条款之分。法德侵权法采取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只概括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须另设特别规范进行规定。埃塞俄比亚侵权法采取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概括全部的侵权责任,全面规定侵权责任类型化。各国侵权责任法或者采取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立法模式,或者采取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立法模式。侵权责任法独辟蹊径,既规定了第二条作为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又规定了第六条第一款作为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采取大小搭配的双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立法模式,各自发挥不同的法律调整功能,独具特色,别具一格,具有鲜明的中国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