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须知

发布时间:2010-04-21 点击数量:3307
一、凡申请鉴定者,必须按鉴定的程序如实填写鉴定申请书。如代理他人申请鉴定者,必须提交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相关委托手续。

  二、委托或申请初始、复核鉴定的,委托方或申请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如实提供相应的鉴定材料,若逾期未提交鉴定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委托或放弃申请;若因委托方或申请方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或申请鉴定方负责,鉴定机构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依照行业收费标准的规定,委托方或当事人应及时交纳鉴定费及其它费用,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交纳鉴定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委托或放弃鉴定。

  四、应委托方或申请鉴定方的委托或申请,鉴定机构对需鉴定的标的物进行勘验、检验和检查,委托方或申请方应按鉴定机构指定地点、时间,对标的物予以确认。鉴定机构不对标的物的权属、性质和瑕疵承担确认责任。

  五、若因委托方或申请方的原因,致使已进行勘验、检验、检查活动的标的物不能鉴定的,鉴定机构原则上不退还预交鉴定费;委托方或申请方申请中止、终结鉴定的,根据鉴定工作完成情况,鉴定机构决定收取全额或部分鉴定费用。

  六、因客观条件限制,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鉴定机构可拒绝鉴定。

  七、对当事人无法提交的鉴定材料,由鉴定机构依权提取,其间必要的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