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化建设的“三重门”

发布时间:2010-01-22 点击数量:325
法院文化建设真正要登堂入室、发挥功能,就要满足法官的三项需求,或者说要经过“三重门”:知识之门、智慧之门、信仰之门。

满足法官对知识的诉求

文化首先表现为知识,这些知识当然包括前人智慧的结晶,但是,法院文化建设更应该关注的是知识的更新。深厚的学养,无疑是法官取得卓越成就的必备条件。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就要通过不断的实践,逐渐摸索出一条适合法官知识更新的途径。

法官必须熟知法律知识。法律知识包括自然法、制定法和活的法。正确认识和评价这三种法的知识,对我国的法院文化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这三种法从不同的角度和层次向我们揭示了法这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避免以偏概全。例如当前在我国就有不少人片面地认为法就是一种规范或规则体系,这种看法基本上属于规则法观念,明显落后于时代。如果我们了解了“活的法”的观念之后,自然就不会抱住这一观点而停步不前了。与此相联系的是大部分人对“法治”的理解:教条式地遵照已有的法律规则办事,而不问这些规则是否合乎实际和情理。所以,我们应该研究和借鉴三种法的观念,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院文化建设。

满足法官对智慧的诉求

博学并不能使人智慧,掌握知识之后还要考虑如何运用知识。法官如何应用法律知识,通过各种审判和执行活动,自觉地为大局服务,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这是一门大智慧。司法实现止争息诉、案结事了的过程,是法官展现智慧的过程,判决书则是体现这种智慧的基本载体。

判决书说理制度的确立,使得法官智慧成为必需。判决书说理所指涉的直接对象是法官的权力,判决书说理实质上是要求法官权力的公开化,确保了当事人对司法决策过程的实质性参与,是法官对其司法决策的一种说明、论证。由于需要在判决书中对当事人在程序中提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意见进行准确回应,法官必须在庭审过程中认真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这就能够对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产生实质性的保障。在审判活动中坚持说明判决理由的原则,可以锻炼和培养法官逻辑思维和理性分析的能力,从而提高其业务素质,改善其社会形象。

满足法官对信仰的诉求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院文化建设还要建立法官的信仰,这是法官对自身存在与外界关系的自觉体认与主动调整,是对终极性法官职业目的的确认与追求。

片面的工具主义法律观、过度的国家主义法律观、泛道德主义的法律观和泛政治化的法律观,曾经严重妨碍了法官对法律的崇敬与信仰。在现代社会里,法律体现着人民至高无上的意志,它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约性质的、表达社会共同信念的共同规则。国家的治理者与受治者均须受到法律的平等约束,人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法治社会中,法官不仅实际操作着法律机器,保障社会机制的有效运转,而且被当作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整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对待法律的精神和态度,所以法官带头崇敬和信仰法律就显得尤为重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科学总结,将法院文化建设集中在“三个至上”的共同价值目标上,就能有力地推动法治国家的实现。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