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日报》:巴东法院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

发布时间:2024-03-27 点击数量: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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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邓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被告邓某主动发布道歉声明视频,有效维护了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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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某房地产项目”系湖北某旅游公司开发建设,巴东某公司与湖北某旅游公司存在合作关系。被告邓某、钱某、郑某系巴东某公司销售人员,后被巴东某公司调派至湖北某旅游公司从事楼盘销售工作。

2022年7月,被告邓某、钱某、郑某因工资与巴东某公司发生纠纷,并到“某房地产项目”售楼部大厅闹事。湖北某旅游公司告知钱某等人应向巴东某公司主张权利。2023年6月,被告邓某、钱某、郑某等多人再次到“某房地产项目”售楼部大厅讨要工资,邓某、郑某在“某房地产项目”售楼部大厅中央拉着印有“请还我们员工的血汗钱”的红色横幅,钱某站在讨薪人员中。后邓某发布2个抖音视频,将拉横幅的照片及部分聊天记录发布在抖音视频上,所配背景音乐的词中有“你欠钱还钱,天经地义,你有钱不还,还死皮赖脸,你爱占便宜,一拖再拖,你爱慕虚荣,不会有好下场”的语音。

湖北某旅游公司认为邓某等人向其催讨工资缺乏正当理由,且邓某等人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邓某等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

审理中查明,邓某发布抖音时未与郑某、钱某商量,且郑某、钱某对邓某发布的抖音均不知情。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邓某主动删除视频。

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抖音群等网络平台,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网络平台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被告邓某针对湖北某旅游公司在抖音网络平台公开发表侮辱性言辞,足以导致湖北某旅游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其名誉造成损害, 被告邓某作为自媒体平台的作品发布者,应当对所发布的作品内容,包括发布者选取的系统自动生成的配音等内容负责,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低他人名誉,故被告邓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湖北某旅游公司的名誉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邓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对湖北某旅游公司带有侮辱性言辞的侵权行为,并向湖北某旅游公司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20条明确规定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第27条明确规定培育尊重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名誉权保护同样适用于网络平台,网络维权声要注重实事求是,一旦越过法律红线,就要对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同时,民营企业的名誉是对外展示的名片,也是其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发展“软实力”,法院审理强调自媒体发声的客观真实,有利于引导营造保护民营企业声誉的良好法治氛围,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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