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赠与后又出卖属诈骗

发布时间:2009-10-15 点击数量:550
【案情】

    王某于2001年3月19日通过拆迁获得楼房1套。2005年8月20日,王某将该套楼房通过北京市密云县公证处公证赠与其子。王某于2005年12月15日隐瞒该房已经赠与的情况,与林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6万元的售价卖给林某,并收取林某首付款9.5万元。2008年12月25日检察院向密云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1月15日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 

【焦点】

   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一般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本案中为何王某构成的是合同诈骗罪,而不是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或是普通的合同纠纷?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房子已经不归属己有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与林某签订购房合同,并收受巨额首付款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两者有着本质区别。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别两者的关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能力、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未履行合同的原因等几方面考察。此案中,王某在不具备房屋所有权的条件下与林某签订了卖房合同,从合同签订之初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事实上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拿到首付款后迟迟不能配合房产过户,虽然房子本是由王某所有,但在赠给儿子之后其已经没有处分权,而其一直隐瞒真相拖延办理手续的时间,即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且王某之后将钱款挥霍一空,客观上没有补救之意,在纠纷发生后虽有悔过,但退回的3000元只是总金额的极小一部分。如此签订合同是假,骗取财物是真,从主客观上分析其行为已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而非简单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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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钱财保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