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抖音评论区辱骂他人,小心摊上官司!

发布时间:2023-04-13 点击数量:1970

利用抖音发布澄清视频,原本无可厚非,但当事人却在评论区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一不小心构成网络侵权,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日,巴东法院野三关法庭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判决侵权方在抖音平台上发布道歉视频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陈某曾在野三关某汽车行购买车辆,但因购买车辆时双方发生了矛盾。其后,该汽车行的经营者郑某利用其注册的抖音号“野三关某车行”在抖音平台上发布视频,内容为“2021年12月9号野三关陈某在我店购买了这辆中兴C3小越野车,用一辆QQ车置换,补差……”2022年6月10日,陈某发现该视频后在评论区进行了评论。“野三关某车行”对陈某的评论进行了回复:“为什么没写合同,你自己不知道吗,四十几年滴人哒,你是个猪吗”等侮辱性言论,并披露陈某隐私。其他人在评论区亦发表评论:“狗咬你,你没必要去咬狗……”当日,陈某报警,野三关某汽车行将视频删除。随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汽车行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名誉损失费,并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道歉。

d58241f756c363e10cf2af55fd188d87_640_wx_fmt=jpeg&wxfrom=5&wx_lazy=1&wx_co=1.jpg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野三关某汽车行在发布澄清视频后,针对陈某的评论,并未采取合理方式处理矛盾纠纷,而是对陈某的隐私在评论区进行公开,同时进行辱骂,并与他人在评论区联合辱骂陈某,其行为侵害了陈某的名誉权,造成其品德、声望、信用等的社会评价降低,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故,野三关某汽车行应向陈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陈某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其请求赔偿损失的要求,不应支持。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等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害名誉权,侵权人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同时,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如今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社交的重要平台,但互联网也不是法外之地,大家在使用互联网时也要注意规范自己的言行,不得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的权利。本案判决传递了法律保护受到网络侵权的受害者,同时也提醒我们遭到侵权时应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应证据,以免在诉讼中承担败诉风险。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