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人民法院竞拍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6-04-30 点击数量:26

湖 北 省 巴 东 县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书

案件当事人、优先购买权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涵与被执行人谭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谭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通知案件当事人、优先购买权人,并将在本通知送达后发布第一次拍卖公告,对被执行人谭康所有的位于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商会大厦4幢1单元502号房产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相关拍卖信息请浏览淘宝网(网址:https://sf.taobao.com/0718/07)。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收到本通知书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须经法院确认,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联 系 人:执行局财产处置组

联系电话:0718-4336454

联系地址: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15号执行局322室



湖 北 省 巴 东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鄂2823执22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涵,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283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90312****。

被执行人:谭康,男,1996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花园小区49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960810****。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涵与被执行人谭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谭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4)鄂2823执前4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谭康所有的位于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商会大厦4幢1单元502号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谭康所有的位于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商会大厦4幢1单元502号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李    辉

审 判 员    胡 亮 芳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田 海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