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一起申请宣告死亡案

发布时间:2023-11-08 点击数量:70





近日,巴东县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案件。经公开开庭审理,某甲被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某甲死亡。依照法律规定,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某甲,系申请人某乙之父。2019年6月3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某甲失踪,经走访调查、视频追踪,确认某甲于2019年6月3日10时从某大桥跳江,后经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在某甲跳江地点及长江沿线打捞查找,至今未能发现某甲踪迹。申请人某乙申请宣告某甲死亡后,巴东法院于2023年6月1日发出寻找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某甲仍然下落不明。

案件审理中,公安机关出具某甲失踪情况的说明,证实其不具备生还可能。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甲自2019年6月3日在某大桥跳江失踪后,至今4年多时间仍无音讯,虽经公安机关及亲属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同时,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其不具备生还可能。在法院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某甲的公告后,某甲仍然下落不明,应当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某乙作为某甲之子,申请宣告某甲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

据此,法院判决宣告某甲死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死亡日期的确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三个月。

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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