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丈夫打伤 离婚后索赔胜诉
巴东法院网讯 (通讯员 谭元贵 谭林)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即便是感情到了尽头也应“好花开好花谢”。但是,巴东县清太坪镇的周某却在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后对妻子大打出手,结果在离婚后被法院判决赔偿前妻冯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7794.38元。
周某与冯某于2008年腊月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0月17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冯某携带嫁妆到周某家落户与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同年11月10日,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2010年6月29日冯某生育一女。婚后,夫妻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关系不甚融洽。2011年4月,冯某到广东省陆丰县务工,此后未与周某共同生活,也无任何联系。
2012年4月7日下午6时许,周某在巴东县野三关集镇菜市场处遇见冯某,双方言语不和,发生纠纷。纠纷中,周某将冯某打倒在地,并用水果刀将其脸部划伤。伤后,冯某先后在巴东县民族医院、恩施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5天。尔后,双方经法院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
2012年8月22日,冯某以周某用刀划伤其脸部致轻微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3624.3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对身体权纠纷的发生没有过错,周某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