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谁来养?

发布时间:2023-10-21 点击数量: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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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当子女都丧失赡养能力后,九旬老人谁来养?




基本案情

95岁的易大爷育有一子六女,膝下共有十三个孙子女、外孙子女,多年来易大爷一直跟儿子生活在一起,享受着天伦之乐。两年前儿子去世,儿媳跟六个女儿就易大爷的赡养问题达成了赡养协议。但因六个女儿均年岁已高,自身或家庭成员身体较差,无独立经济收入来源,无力对易大爷履行赡养义务。年逾耄耋、无人照看的易大爷遂一纸诉状将六个女儿全部诉至巴东法院,要求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易大爷已95岁高龄,且无经济来源,生活不能自理,依法本应由其子女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由于其子已死亡,其六个女儿均无力履行赡养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故经易大爷申请,法院追加易大爷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本案被告,并由易大爷的十三个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考虑易大爷年岁已高,无生活自理能力,由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按期轮流照料不符合实际,现易大爷在敬老院居住生活,由敬老院有偿对老人的生活进行照料,既对老人有利,又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由赡养人给付赡养费,以保障易大爷能在敬老院安享晚年,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法官释法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是以其父母的赡养义务为基础的,所以,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赡养条件不应宽于其父母的赡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只有在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才可向孙子女、外孙子女提出赡养的要求。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济收入,可以负担自身生活所需,就不能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第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这里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无力赡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其合理的生活、医疗等需要。应注意的是,这里的“子女”不应限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所有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以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经抚养过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条件。即使祖父母、外祖父母从未抚养过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仍旧负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

第三,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属于生活扶助义务,此义务不同于子女对父母所负的生活保持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是其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前提。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依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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