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慰藉是赡养者应尽义务

发布时间:2009-12-21 点击数量:783
【案情】

   家住河南省禹州市区的刘老汉是一名退休干部,中年丧妻后,又当爹又当娘,十几年含辛茹苦,总算把两子一女拉扯成人。退休后,刘老汉一直随大儿子在禹州市生活,同市居住的女儿也时常看望,唯独小儿子大学毕业后分配到郑州市上班,期间很少回家,结婚后回家的次数更是少得可怜,如今孙子都5岁了,爷孙俩还没见过一面。为此,刘老汉曾给小儿子打过电话,除了儿子说忙外,也就是逢年过节时收到一张冰冷的汇款单。今年以来,年近八旬的刘老汉想子盼孙的念头越来越强烈,在多次电话无果的情况下,倔强的他一纸诉状将小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儿子定期带孙子回家探望、聊天。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判决:小儿子每星期至少主动给刘老汉打电话问候一次,每两个月至少回家探望一次,逢节假日最好带孙子一起回家。

【焦点】

    原告有无权利要求儿子定期带孙子回家探望、聊天?

    本案看似一起父母要求子女定期看望自己的探视纠纷,而事实上是一起讨要精神慰藉权的特殊赡养纠纷案。案件的关键是子女在保证老年人丰衣足食、病有所医的基础上,有无精神上给予慰藉的赡养义务?

   所谓精神慰藉,简单说就是在物质或经济上奉养老年人的同时,要努力让老年人精神愉快。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进一步规定,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尽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以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同时还明确,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提出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权问题,从而为老年人维护精神慰藉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子女全面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在保护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权益过程中,一些省市还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法规,如2006年,在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推动下,浙江农村试点推行将“精神慰藉”写入赡养协议,特别注明,子女每年要带老人旅游一次、每天开点玩笑、多和父母见面等十几项具体内容。2008年8月1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其中第31条也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这些法律法规在肯定子女对老人应尽精神慰藉义务的同时,还将履行精神慰藉义务的方式进一步具体化,使之行之有据。

   本案中,刘老汉诉请儿子定期回家探望、聊天,事实上是他要求儿子履行精神慰藉义务的具体化,该要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得到支持。至于孙子是否应对爷爷尽此义务,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的规定看,在一定条件下孙子也是爷爷的赡养人,也应该履行对祖辈的赡养义务。况且,“子孙膝下承欢”是中华民族家庭幸福、和谐的传统美德,也是精神慰藉老年人的最好方式之一。由此可见,孙子未成年时由儿子带领一起探望老人,既符合保护老年人权益的立法本意,也符合我国数千年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更体现了和谐社会中的人文关怀。本案经法院审理后,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确定了刘老汉小儿子的赡养义务,依法保护了刘老汉的精神慰藉权,也维护了一家浓浓的亲情,从而实现了家庭、社会和谐的目的。

   近年来,我国已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健康快乐的老年生活不仅需要物质保障,更需要精神慰藉。尤其在精神生活方面,老年人一是要求在精神上得到敬重,希望儿女能倾听他们的意见,生活中体现老年优先、老人在上;二是要求在情感上得到慰藉,希望晚辈要一如既往地关心他们,使他们消除孤独感、寂寞感、失落感;三是要求在心理上得到满足,希望子女尊重老年人的选择,尽量顺从老年人的意愿。为此,在通过法律规范,强化维护老年人精神慰藉权益的同时,还应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唤起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创造尊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并大力提倡“精神赡养”老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家庭成员共同关注老年人心理和精神上的各种需求,共同尊重、关怀、照顾、呵护老人,给予老年人全方位的慰藉和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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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钱财保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