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一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未经允许录音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5-09-17 点击数量:886

巴东法院网讯 (通讯员 谭传文2015911日,巴东县人民法院茶店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庭审中,坐在旁听席上的原告之母无视法庭纪律,偷偷地使用手机录音,被主审法官发现后,及时进行了留置并依法予以处罚。

谭某与田某本是同村村民,素来也无什么交往。2010年谭某在武汉水星养殖公司购买了四只鳄鱼龟,并签订了书面合同。在养殖的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跑掉一只,被同村村民田某捡到并喂养起来。因这种鳄鱼龟体型特殊,系乌龟的身子、鳄鱼的尾巴,很多人都是第一次见到,田某也不知道龟从何来,于是自诩为“神龟”,所以一时在当地引起轰动,左邻右舍都跑到田某家看“神龟”并纷纷拍照留念。而以前在谭某家见到过鳄鱼龟的村民,看了“神龟”后给谭某打电话说了此事,谭某这才发现自家的鳄鱼龟丢了一只。于是到田某家索要乌龟,因田某询问谭某有无证据证明乌龟是其丢失的,谭某证明田某捡到的乌龟就是自家丢失的乌龟,田某遂拒绝归还乌龟。

2015724日,谭某诉至法庭,要求田某返还原物。2015911日,由巴东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谭国元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在宣布完开庭纪律后,正式开庭审理。进入法庭调查后,审判长发现原告谭某之母利用自己携带的手机,擅自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审判长迅即敲击法槌,宣布休庭,并让法庭安检人员到审判庭对原告谭某之母是否违法法庭纪律进行录音进行检查。谭某之母迅速将手机关机并装进口袋。经过检查,谭某之母随身携带两部手机,其中一部手机热的发烫,可见一直处于工作状态,在手机开机之后,发现谭某之母未经允许从开始开庭就一直在录音。谭国元遂联系法院技术工作人员赶到茶店子法庭,并对违规录音做技术处理。

经调查,谭某之母承认自己违反法庭纪律进行手机录音,并写下书面检讨书。为了维护司法尊严,保障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巴东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谭某之母予以训诫并没收录音器材的决定。

据介绍,法庭不得擅自录音是为了防止少数当事人或旁听人员将偷录的庭审资料篡改,歪曲事实,丑化法庭形象。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当事人需法庭录音的,必须通过审判长同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九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法律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