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神龟”不退还 保管不善需赔偿

发布时间:2015-11-20 点击数量:943

巴东法院网讯 (通讯员 谭传文)同为茶店子镇北山面村村民的谭某与田某,素无甚往来,不想却因一只“神龟”发生纠纷,对簿公堂。随着茶店子人民法庭作出“田某因保管鳄鱼龟不善导致谭某损失,须赔偿850元人民币”的判决,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神龟”案终于落下帷幕。

谭某为了发展养殖业,于20101210日与芜湖农科之星养殖有限公司签订了特种养殖鳄鱼龟的合同,并购得鳄鱼龟第一代亲种一组4只。后在养殖过程中因意外死亡了一只,余下3只体重均为8斤左右。因疏于管理, 201569日丢失了一只。

2015627日,田某发现自家院坝来了一只乌龟,此龟体型较大,而且拖着一条鳄鱼尾巴。从未见过此品种乌龟的田某顿感惊奇,以为是“神龟”下凡,于是向亲朋好友、左邻右舍夸口炫耀,引得许多村民前来看热闹,且大家还竞相拍照留念,此“神龟”被当地人当作奇闻轶事渐渐传开。不久这个消息便传到了谭某之母的耳中,于是谭母前往田某家中进行沟通,希望田某能返还鳄鱼龟。但还沉浸在捡到“神龟”的喜悦中的田某,认为谭某母亲没有证据,所以这样的要求相当“无理”。后谭母取回特种养殖鳄鱼龟合同给田某看,田某仍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归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北山面村委会和茶店子派出所几次进行调解,均无果而终。

于是谭某诉至茶店子人民法庭,要求田某返还鳄鱼龟。2015911日,此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捡到的“神龟”在种类、大小、形状、颜色及鳄鱼尾等外部特征方面都与谭某现养殖的两只鳄鱼龟极为吻合,三只鳄鱼龟的重量也均在8.5斤左右;鳄鱼龟原产地为北美洲和中美洲,而本地并非鳄鱼龟的原产地,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也证实本地均无其他养殖此种鳄鱼龟的基地或其他可能的鳄鱼龟来源;鳄鱼龟的丢失地与拾得地之间相距仅约一华里,参考鳄鱼龟的行动速度等客观因素,可以认定田某拾得的“神龟”即谭某丢失的鳄鱼龟。所以,田某应将捡到的鳄鱼龟归还给谭某。

但在诉讼过程中,田某对鳄鱼龟保管不善,导致龟再次逃脱并丢失,且田某发现“神龟”丢失后并未立即主动报警求助,后来众人虽多方寻找,均未找回“神龟”。

田某拾得鳄鱼龟后,在权利人谭某要求返还时拒绝返还,且在保管期间将鳄鱼龟丢失,具有重大过失,理应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一事无成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田某向谭某赔偿经济损失85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