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能动司法

发布时间:2010-01-20 点击数量:367
    当前,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类矛盾纠纷数量越来越多,涉及面越来越广,情形越来越复杂,各种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审理难度加大,人民法院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对此,笔者认为,在目前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中,机械司法、僵化司法是行不通的,必须要实行灵活的能动司法,就是在法律内在精神的框架内,对司法工作的创新,对司法职能的拓展,以推动人民法院全面发展。

    一是在服务大局上实现能动司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在服务大局上能动司法,就是要贯彻好、执行好党委的决策部署,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司法经验和政治智慧,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积极而理性地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予以科学处理,全力为辖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二是在保障民生上实现能动司法。要将保障和改善民生贯穿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平安,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院的优质服务、人文关怀和亲和力,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三是在促进和谐上实现能动司法。在全球性金融危机和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大环境下,人民法院必须在审判实践中更加注重案结事了,力求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在办案中,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健全完善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以滦县法院来讲,特别要充分发挥调解助理员的作用,利用他们身处基层、威望较高等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以和谐的方式解决纠纷,把矛盾处理在诉讼之前。对于成诉的案件,要坚持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判后答疑、思想教育、司法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依法妥善处理各类涉诉信访案件,实现息诉罢访。

    四是在能动司法上,要处理好“三个关系”。要处理好能动司法和严格执法的关系。实施能动司法,就不能固守法律的刚性规定,而要灵活地运用法律的基本内涵,来解决矛盾纠纷。这就需要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要结合具体情况,充分考虑特殊案件的特殊背景,正确解读法律原则和政策精神,慎重把握审判尺度,充分运用弹性司法手段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但必须强调的是,能动司法绝不等同于随意司法,不规范司法。在能动司法的同时,必须要处理好严格执法与弹性司法的关系,坚守法理和法治精神,把握好弹性的尺度,杜绝违法违规操作,防止因处理不当而破坏法律的严肃性、统一性。要处理好能动司法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的关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并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取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协同配合,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取得实效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防止能动司法偏离社会治理需要的现实基础。同时,由于司法能动性对法官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法律素养提出更高的要求,为防止司法权的异化,必须要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的监督,防止出现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要处理好能动司法与司法被动性的关系。能动司法在一定意义上包含着主动司法,而按照法律原则,法院从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守司法权的被动性。笔者认为,主动司法与司法的被动性并不矛盾。司法的被动性,是法院“不诉不理”原则的另一表述,主要是案件发动方面;而主动司法,是指人民法院在成诉前即提前介入,通过宣传、教育、引导等多种方式,来化解矛盾纠纷,与法律的根本性原则并不相悖,也符合社会和谐的要求。同时,在案件审理执行阶段,法院不应陷于消极被动的地位,而是要强化司法的能动性,积极主动地去做当事人的工作,去做法律的宣传者,去做裁判的答疑者,从而更好地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作者系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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