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院司法警察职能有待完善立法

发布时间:2008-04-18 点击数量:456

 1997年5月颁布实施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下称条例)概括性地赋予了司法警察全面承担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职能,对于具体权限却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司法警察在落实警务保障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空间极其有限。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活动和审判机关的法律保障,除部分由法院自身承担外,更多的保障责任还依赖于公安机关。这种多元化、分散化的司法警力保障格局,导致了对与诉讼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能连贯或者难以衔接。

 通过长期的工作调查发现,对司法警力资源进行整合,有条件地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查处涉嫌与诉讼有关的一般性违法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职权,已经成为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普遍呼声。

执法呈现边缘化

法院不便管,公安不愿管

 对于妨害诉讼行为,以及实施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违法甚至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的处理,历来是由法院、公安机关两个不同的部门交织处理,执法主体不具有同一性。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这样分工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妨害诉讼的行为也许可以及时得到依法处理,但与诉讼有关违法或犯罪行为,由于没有与诉讼法相衔接,法院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便处理,而移送公安机关往往又因处理环节不畅通、需要同级政法委从中协调的因素不能及时得到处理,甚至得不到处理,从而造成执法呈现边缘化,导致了执法行为不能连贯或难以衔接。

 从目前来看,上述这类并不在少数。例如涉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刑事案件,对于全国各级法院来说,都属于多发性刑事案件,而从统计来看,每年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却很少。

面对突发犯罪案件

司法警察作用有限

 《条例》把司法警察职能定位在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层面上。对于预防和制止职能,司法警察做好警卫、值庭和安全检查等基础性工作,配合说服劝导等教育手段,以及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许可以达到目的。但如果要进一步发挥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的职能作用,就必须运用严厉的刑法手段和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这一点,《条例》只限于有原则规定,没有进行具体阐明或明确授权,导致司法警察这项职能在实践中落空。

 囿于立法的缺陷,司法实践中,司法警察除对妨害诉讼行为有相应的处罚权外,对发生在审判机关直接或间接针对法官的违法行为或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等突发事件,一般只能采取说服劝导方式。由于没有强制力作保障,说服劝导的保障方式显得苍白无力。甚至稍有不慎,制止违法行为可能成为司法警察自身的违法行为。

学者建议

职能统一化、专业化

 一位长期从事司法警察职能研究的学者认为,与社会治安管理职能相比,司法警察行使保障诉讼活动职能过程中有些令状是由法院下达的,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和司法性质。因此,有必要重新科学地规划和设置司法警察职能和警力保障格局,使诉讼保障职能与社会治安管理职能相分离,专业问题由对口的专业部门解决,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命令和服从体系。

 该学者建议,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形式,将分散的妨害或影响诉讼处罚规定集中起来,形成系统、专门的规定,由法律对司法警察进行授权,并进一步细化司法警察对妨害或影响诉讼违法行为处罚权和侦查权,为司法警察履职提供法律舞台,从而真正达到预防、制止和惩治的保障功能。

 按照该学者的思路,在诉讼期间、在审判机关区域或因特定的案件引起的违法行为,不听劝阻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据诉讼法或直接适用治安条例处理。同时,司法警察还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对涉嫌与诉讼有关联的妨害司法刑事案件进行处理。

前景展望

完善立法已具备条件

 首先,从现行规定来看,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立法,与现行法律并不存在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的警种,司法警察相应的职权是由人民警察的职能派生和演化出来的。因此,司法警察职能调整实质是司法警察权的科学定位,即使由司法警察统一行使对妨害诉讼及其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相应的处罚职能,仍然是属于人民警察内部不同警种之间的调整。

 其次,从现有社会基础和法律适用情况来看,通过立法形式进行调整也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具体表现为:一是有可供借鉴的经验。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在道路、林业、铁路和海关等部门设立交通警察、林业公安、铁路公安和海关揖私警察,纳入公安编制机构序列,实行双重领导。但也有建制单列的,如监狱犯罪、部队犯罪由狱警、保卫部侦查,就不属于公安序列。借鉴上述警察建制思路、运作原理,对司法警察职能进行调整具有较好的参照性。二是我国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妨害诉讼处罚体系。我国三大诉讼法已经基本囊括各种主要的妨害诉讼行为,并已形成相对完整诉讼处罚制度体系,对妨害诉讼行为实施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只要在立法中明确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相应的职能就可以做到与三大诉讼法的有效衔接,从而保证司法警察完整地行使保障职能。

编后:近年来,扰乱、妨害人民法院正常审判活动,威胁、伤害法官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屡有发生。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保障法院审判、维护法官尊严的职能被认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加强法院司法警察职能有待完善立法》一文从调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的独特视角,理论结合实践,较为具体地阐述了人民法院加强司法保障工作的可能方法,从而在另一个层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探索解决上述问题的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