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劳动关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4-07-01 点击数量:1139

夏文

案情乙单位与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巴东县某段道路维修工程发包给甲公司施工。甲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将该工程全部交给熊某组织施工。龚某在熊某工地做工,熊某按照每天120元的标准向龚某支付报酬,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723日,龚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龚某之妻廖某向巴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龚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定甲公司不是龚某生前用工主体,裁决龚某与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廖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龚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在与乙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熊某作为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并盖有甲公司的印章。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该工程授权熊某组织施工,熊某为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根据上述事实可知,熊某实际上是代表甲公司施工,熊某在施工活动中的行为应该视为公司的行为。龚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劳动主体资格。龚某与甲公司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其死亡前一直连续在甲公司承包的工程工地上做工,由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其劳动行为须受该公司的管理合约束,其提供的有偿劳动是甲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龚某与甲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判龚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在法律中与此相对应的是劳务关系,二者容易混淆,因此必须将二者严格区分。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笔者认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两方可能都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但双方的关系是平等的。

2、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单位的管理。劳务关系的两个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只存在经济上的关系。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了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能获得劳动报酬。

4、适用法律的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受伤后可以请求工伤赔偿,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劳动者在受伤后只能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并且劳动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但是,现实中也存在着与劳动关系混淆的劳务关系,比如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者一次性的工作交给个人,双方却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存在规避法律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因此,劳动者一旦发生事故,不能通过劳动合同直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只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发布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审理确认劳动关系案件时,当事人通常将证据一股脑的提交来,这就需要法官运用法律知识和经验去审核证据、分析证据,抽丝剥茧抓住核心问题,厘清法律关系,查明事实,做出正确的判断。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就可以请求工伤损害赔偿。但是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还有一个重要前提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熊某的行为属于公司行为,龚某在公司的工地上做工,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