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重婚 法院判决支付男方离婚损害赔偿2万元

发布时间:2022-11-29 点击数量:1541

  近日,巴东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判决支持了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有效维护了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经过

吕某芝与谭某科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后一段时期夫妻关系尚可。自2019年起,吕某芝与向某爱(因重婚,已被判刑)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

2021年12月,谭某科向公安机关报案。2022年10月20日,巴东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向某爱有期徒刑十个月,以重婚罪判处吕某芝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2年10月8日,吕某芝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谭某科认为吕某芝重婚的行为对其本人及家庭造成较为严重的伤害,要求吕某芝给付离婚损害赔偿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芝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向某爱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且因重婚罪被判处刑罚。法院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吕某芝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小孩,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给配偶造成巨大情感伤害,遂依法判决吕某芝给付谭某科离婚损害赔偿20000元。

裁判解析:无过错方权益保护原则


● 离婚诉讼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多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实施前婚姻法中仅列举了四种较为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且赔偿标准不明确,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护无过错方、惩罚过错方的效果只起到了有限的作用。


 民法典增设“其他重大过错”之举,就是为了突破原有的局限,扩大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让这一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审判实践中,法官可以通过比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明确列举的四种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等,将四种行为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有针对性地、有条件地纳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对过错方施以惩戒。


本案中,吕某芝的行为构成重婚,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吕某芝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谭某科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法院一般会综合过错程度、具体情节、经济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以及惩戒效果等因素进行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