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法官任免制度

发布时间:2008-03-10 点击数量:839
日前,记者就改革法官任免制度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副主席吴正德。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应该建立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对法官的选任、弹劾制度。”吴委员说,“理想的制度设计是重新设置司法区划,让一个基层法院辖几个县级行政区域,上至一个高级法院辖几个省级行政区域。最高法院法官、高级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法官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并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法官的弹劾案进行审查,然后交常委会审议。逐步建立法官终身制,法官任职非因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不得免职,从而使法官的任免区别于行政官员和人民代表的正常更换。”

  “当然,在目前宪法和法律尚未修改以前,审判人员、庭长的任免应当征询上级法院党组的意见。同样,副院长和院长的任免也应当征询上级法院党组的意见,并取得上级党委同意。”吴委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