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人情帐”悬挂纸牌侮辱他人是否侵权

发布时间:2013-11-18 点击数量:786

巴东县水布垭人民法庭 谭林

【案情】:蔡某与谭某为同组村民,且系郎舅关系。因山林权属产生矛盾纠纷后,关系渐生不睦。2013年农历正月12日,谭某之子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举行婚礼,蔡某未到婚礼现场祝贺,亦未按照当地农村习俗给付谭某礼金(俗称“上人情”),谭某遂对蔡某心生怨恨。20133月,谭某在其自家门口的桂花树上悬挂一纸牌,纸牌上写有“姓蔡的一户严禁通行,因欠我人情帐8千多未还,龌龊人自讨”的内容。201364日,《恩施晚报》B5版社会新闻栏目以《儿子结婚妻弟未到场祝贺:巴东村民门前挂纸牌讨人情钱》为标题对蔡某与谭某的纠纷进行了报道。蔡某在知晓上述情况后多次请求派出所、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13716日,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谭某停止侵害,拆除其悬挂的纸牌(开庭审理之前已被撤除),并要求谭某在村民委员会公告栏张贴书面道歉信向蔡某公开道歉,另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

【评析】:认定谭某实施侵害蔡某的名誉权的行为成立,应当同时成立以下四个要件:一、谭某的行为具有过错;二、谭某实施了侵权行为;三、蔡某的名誉权受到损害;四、谭某的侵权行为与蔡某名誉权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关于谭某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认定。谭某在庭审中认可其曾向蔡某追讨“人情帐”,并在自家门口的桂花树上悬挂了一张纸牌,且纸牌上的内容与本案中涉案纸牌上 “姓蔡的一户严禁通行,因欠我人情帐8千多未还,龌龊人自讨”的内容相近似,结合蔡某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及一审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的视频资料,一审法院认定谭某在其家门口桂花树上悬挂了纸牌,并在纸牌上书写了“姓蔡的一户严禁通行,因欠我人情帐8千多未还,龌龊人自讨”的内容(见照片)。因某县某村仅蔡某一户蔡姓人氏,且该纸牌系谭某在其住所地悬挂,一审法院认定纸牌中指称的“姓蔡的一户”即指代蔡某,对谭某辩称的“姓蔡的一户”系指宜昌生意场上的某蔡姓朋友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纸牌中“龌龊人”系指贬损原告蔡某人格的词语,且在本地生活习俗和社会一般观念中,指责某人为龌龊人系指对他人人格较严重的贬损与侮辱,故一审法院认定告谭某实施了对蔡某侮辱的侵权行为。

2、关于蔡某的名誉权是否遭受侵害的认定。谭某悬挂纸牌的地方为其家门口无封闭的开阔地带,并有乡村公路通过,且悬挂纸牌的行为持续了一段时间,能够为当地居民所辨识,纸牌上的内容已足以让当地居民将“龌龊人”与蔡某联系起来,造成了蔡某在当地居民中的社会评价降低,一审法院认定蔡某的名誉权遭受了损害。即使蔡某欠谭某“人情帐”8000多元未还属实,但是所谓返还“人情帐”既非法律义务,亦非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而是社会习俗和道德调整的范畴,谭某采取在公开场合悬挂纸牌为追讨所谓“人情帐”的行为亦属不当,而侮辱蔡某为“龌龊人”的行为已明显违法。

3、告蔡某的名誉权受到损害与谭某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谭某认可曾与蔡某因人情往来发生争议,并经有关部门调处未果,因此,谭某悬挂的纸牌的行为与蔡某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之间存在关联性。

4、谭某身为当地村民,应当明知“龌龊人”系指对他人人格严重的贬损用语,仍用“龌龊人”来侮辱原告蔡某,其行为明显具有过错。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谭某悬挂的纸牌现已被拆除,蔡某主张的由被告谭某拆除纸牌的诉讼请求现已无履行内容,不予支持。谭某实施的侵害蔡某名誉权的行为尽管给原告蔡某造成了精神上的不利益,但并未对蔡某造成严重后果,故对蔡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自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蔡某赔礼道歉。方式为被告书写道歉信(内容应经一审法院审查)在某县某村民委员会公告栏予以张贴。二、驳回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名誉权的客体和内容。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的综合客观评价。名誉通常表现为对公民才干、品德等方面积极、正面的评价,是公民个人享有的一种精神上的利益。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二、认定侵害名誉权的要件名誉侵权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应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一、侵权人具有过错;二、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三、被侵权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四、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名誉权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具体案件中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一是要注意名誉权的范围。公民享有名誉权的大小和范围因公民个人的特质和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个全社会知名的公众人物和一个普通公民所享受的名誉权的范围显然是不一样的。二是要注意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方式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本案中,原告系某村唯一一户蔡姓人氏,对原告名誉的社会一般评价在当地村民中降低即可认定原告的名誉权受损到损害;被告在其家门口的公路旁的开阔地带上持续相当长的时间悬挂纸牌侮辱原告蔡某(“姓蔡的一户”)为“龌龊人”,导致原告的社会一般评价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