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致残讨要赔偿 相互理解握手言和

发布时间:2014-10-09 点击数量:766

巴东法院网讯(通讯员 李小俊108日,沿渡河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合同纠纷案件,一名因公致残的农妇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协议》约定履行期限。

20099月起,溪丘湾乡村民龚某就在李某开办的一家木材加工企业工作。2012106日,龚某在做工时被电锯割伤手部。因伤势较重,龚某被送往宜昌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左手四五指毁损伤、第一掌骨骨折等。经民调组织调解,双方自愿按照六级伤残相关标准进行赔付。2013611日,李某在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后,给龚某还出具了一份欠条,认可龚某支付的4500元医药费。20131111日,龚某与李某签订了和解协议书,约定双方即日起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除医疗费之外的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李某在支付了35000元之后,就再也没有履行协议。龚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并给付4500元医药费。

沿渡河法庭受案后,立即通知李某应诉。李某则表示自己目前经营遇到困难,无力给付,但欠龚某的钱属于“良心钱”,自己必须要付。而当法官将李某的情况告知给龚某后,龚某表示知情,并愿意与李某协商约定履行期限。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在溪丘湾巡回法庭签订了还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