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法院首次利用微博进行庭审直播

发布时间:2011-12-10 点击数量:1592

巴东法院网讯 (通讯员 谭元贵 李小俊 陈瑶129日,巴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通过新浪、腾讯官方微博对庭审过程进行全程图文微博直播。这是该院首次尝试利用微博直播庭审过程,据了解,在全省基层法院也尚属首次。

本次直播的案件是一起非法经营案。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张孝强受自称“阿永”的人的指使到云南省为“阿永”运输非法收购的烟叶。2011425日,张孝强在云南省昭通市联系到被告人杨志民、杨济巍驾驶的豫PE5863号解放牌平头大货车,三人窜至云南省鲁店县一村庄装载好烟叶。后杨志民、杨济巍换乘驾驶货车,张孝强押车往河南方向行驶。次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沪蓉高速公路恩施市服务区将张孝强、杨志民、杨济巍抓获,当场缴获烟叶29013123.5公斤,价值345672.99元。

2011425,被告人张孝强在云南省时受自称“阿冲”的人的指使,谎称找车运输牛皮到四川省成都市。被告人张孝强通过电话在漯河市顺达信息部联系到驾驶豫P86356福田奥铃小货车的熊海波,并指使被告人张秀民和孙占红(另案处理)去帮忙装货,张秀民明知是装载假冒伪劣卷烟仍驾驶张孝强的轿车和孙占红到河南省舞阳县北舞渡接到货车司机熊海波,并于当晚给熊海波驾驶的货车上装载假冒伪劣卷烟114件,孙占红从货主处接过3000元运输费给熊海波并将熊海波送往舞阳高速公路入口处返回。被告人熊海波在装车后驾驶货车往四川省成都市方向行驶,行驶至高速公路河南省南阳服务区,熊海波查看车上运输的是香烟,熊海波与张孝强在电话中商量,熊海波在得到增加1000元运输费用后继续行驶。426950分,公安机关在沪蓉高速公路恩施市服务区将熊海波抓获,当场缴获红河等卷烟6819条,价值360746.80元。

2006年间,被告人张秀民多次非法销售给安海亭(已死亡)“荣华”、“仙姑”等多个品牌假冒伪劣卷烟6000条价值达383269.00元。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张秀民多次非法销售给孙运强(另案处理)“红旗渠”、“红金龙”等多个品牌的假冒伪劣卷烟11600条销售金额8303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孝强、杨济巍、杨志民、熊海波、张秀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孝强、杨济巍、杨志民、熊海波、张秀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在2011425日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孝强起组织、指挥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杨济巍、杨志民、熊海波、张秀民为被告人张孝强提供运输便利条件,积极协助其非法经营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依法应当根据各自的地位、作用分别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2006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张秀民多次非法销售给他人多个品牌假冒伪劣卷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亦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各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对于被告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的问题。法院认为,个别被告人辩称不知道国家有烟草专卖许可制度及不知道其行为违法,但结合其供述可知,他们均知道该运输货物装载地点隐蔽,装载时间不正常等情况。本案其他证据印证了被告人均知道运输货物为伪劣烟草制品的事实,据此可以推定各被告人主观明知,具有主观故意。二、对于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客观性及效力的认定问题。法院认为,本案鉴定机构为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结论为该机构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严谨的计算方法作出,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三、对于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认定问题。被告人杨济巍、及杨志民、熊海波的辩护人提出的三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法院认为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在认定时已经予以采纳。对于三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等意见,法院认为与相应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相符合,量刑时将予以体现,但各被告人涉案情节特别严重,不宜适用缓刑。被告人张孝强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志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济巍、杨志民、熊海波、张秀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海波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秀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张孝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杨济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撤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0)浉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志民所宣告的缓刑,原判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杨志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熊海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张秀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现场查获的烟叶13123.5公斤、伪劣卷烟6819及作案工具PE5863号解放牌平头大货车一辆、豫P86356福田奥铃小货车一辆予以没收。

整个庭审持续7个多小时。庭审前,巴东法院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微博图文直播庭审的预告。庭审过程中,院办公室专门在审判庭内设置了微博图文直播工作台,利用两台笔记本电脑直接发送庭审情况的图文信息。直播活动受到广大网民的热烈追捧,网友纷纷留言,表示巴东法院推行阳光审判”的新举措有新意、很“给力”、值得称赞。直播期间,腾讯微博、恩施州中院微博给予极大关注。

近年来,巴东法院大力推进阳光审判阳光执行以“巴东法院网”作为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发布法院重要活动和审判信息,让社会更全面、更客观地了解司法运行常态。积极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开通民意沟通专用邮箱和法院官方微博,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调解、旁听庭审、监督执行,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提升。这次网络直播的全新形式,再一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巴东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杨绍南表示,开展微博直播是一次全新的尝试,目的是以更直观的方式让社会公众直接感受和监督审判活动,推进司法公开。今后,微博庭审直播将会继续开展,并且直播方式还要进一步改善,即从图文直播完善为视频直播并结合微博互动点评,且将逐步走向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