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方便邻里互换土地 争补偿双方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4-09-24 点击数量:500

巴东法院网讯(通讯员 )日前,巴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村委会与童某、钱某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涉及与刘某土地转让部分无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这起因土地互换引发的合同纠纷案得以圆满化解。

刘某、钱某、童某系巴东县沿渡河镇某村同组居民。1986年,刘某、钱某、童某为方便耕种,将部分山林土地互换,并按互换后的土地山林管理耕种。2009年,罗溪河流域综合治理时,钱某趁刘某夫妇外出务工未参加林改之机,擅自将三方互换后的山林按1984年的自留山证重新登记,巴东县人民政府也为童某、钱某颁发了林权证。尔后,在政府发放罗溪河流域综合治理土地补偿款时,钱某拿出1984年的自留山证和2009年的林权证,将应归刘某所有的补偿款占为己有。刘某得知后,将钱某、童某以及某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钱某、童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无效。

沿渡河法庭在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经过现场实地查勘,并在审理查明基本案情后,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