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伤人 主人买单

发布时间:2016-07-29 点击数量:790

巴东法院网讯(通讯员 谭宝平)狗是人类最忠诚的朋友,但是狗咬人事件也经常发生。近日,野三关法庭调解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沈某饲养的爱犬咬伤邻居,主人为爱犬“买单”,赔付被咬者张某共计5800元。

2016325日,张某路过沈某家门口时,被沈某饲养的狗咬伤右小腿。张某受伤后,沈某立即联系车辆将张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并为张某垫付医疗费5000元。张某在医院住院一月有余,共支出近万元的医疗费,出院后与沈某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且经村委会调解无果,张某遂于2016614日将沈某诉至巴东法院野三关法庭,要求沈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156.18元。

庭前调解时,沈某辩称其对张某的受伤并没有主观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于考虑与张某系邻里关系才垫付5000元医疗费,不愿再拿一分钱的赔偿款了。承办法官便将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关于饲养动物侵权的相关规定向其作细心讲解,告诉沈某《侵权责任法》有明确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任原则。饲养的动物致他人损害的,不看主人是否有无过错,只要不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主人均要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下,沈某表示愿意主动赔偿,与张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除去之前在医院垫付的5000元,沈某当庭赔付了张某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