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札记

发布时间:2008-08-01 点击数量:911
    许某属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对象,其在某镇有房屋一栋二层。1991年,三峡库区在进行库区登记时,已将其房屋进行登记,作为移民搬迁补偿对象。1995年3月22日,许某又与吴某签定房屋买卖协议,将其所有的属于搬迁对象的房屋的第一层以二万元价格卖给吴某。尔后,吴某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了房屋契证,并在土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1997年,许某与当地政府签定三峡库区农村移民房屋迁建补偿合同,由当地政府补偿给许某房屋、附属建筑物重建费和搬迁费、宅基地征用及平整费共计五万元。并约定许某在新房竣工后主动拆除旧房。后许某从移民办领取了上述款项。并于2008年1月自行拆除其房屋的第二层。此时,吴某才得知在落实移民搬迁工作,便到当地移民办去领取房屋补偿款,移民办的工作人员告知其补偿款已被许某领走。吴某便找许某要补偿款未果,诉至法院,当地政府撤销与许某签定的移民搬迁补偿合同和销号合同,要求当地移民办补偿其相关费用,并将许某列为第三人一并起诉。 

    为了使三峡移民清库工作顺利开展,法院受理案件后,法院工作人员多次深入当地,给当事人做庭外调解工作,最终许某将其房屋第一层的移民补偿款全部给了吴某,吴某向法院申请撤诉。

    案子虽然结了,但有许多问题值得思考:当许某在三峡库区已对其房屋进行登记后,明知其房屋属于淹没区,政府将对其进行补偿,房屋将要拆除,仍将其房屋转让给他人。其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如果吴某在不知上述情况的条件下签的合同,其房屋转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许某应退还给吴某购房款。

    虽然当事人的纠纷了结,但在移民库区仍然还有很多类似的现象存在。在此,要警告广大人民群众,国家已对其进行补偿或将要补偿的房屋,切记不能再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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